摘要
随着平台经济规模逐步壮大,为巩固和扩张其竞争优势,超大型平台利用市场地位和市场控制能力从事“自我优待”“围墙花园”等经营活动,此类结构性垄断的形成既增加了侵犯竞争利益的风险,也超出了传统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正呈现出优先考虑竞争利益保护的趋势。但这种预防性的反垄断干预模式并非多为正面效应,也存在诸多隐忧。鉴于目前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仍处于修补分散垄断风险的状态,需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预防性反垄断法律体系,同时为预防性反垄断法固有的扩张逻辑设定合理的界限,以实现风险预防与商业自由之间的平衡。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6期19-22,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