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应如何构建数据保护制度还存在着较大争议。数据保护制度包括数据的归属与交易、数据保护的司法救济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有法律规范能够提供对数据归属和交易流转等方面的调整与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可以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数据保护专条和数据赔偿条款,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司法救济制度。构建数据保护制度,无需创设独立的民事财产权(数据财产权)。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5期92-9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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