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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资源类案件的轻罪治理

On the Treatment of Misdemeanor in Cases of Resource De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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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资源保护要遵循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原则。破坏资源类案件的轻罪治理成为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的重要任务,破坏资源犯罪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入罪与出罪的标准、罪与刑的均衡是轻罪治理的显性问题。轻罪治理具有立法与司法的二元维度,两者的轻罪标准应具有统一性。破坏资源类案件的轻罪治理须明确行政违法要素的认定规则,对前置法违反要素与实质性行政要素进行限缩适用。破坏资源犯罪中行政性禁用要素的认定应秉持实质标准,对“情节严重”适用的过度扩张须进行必要克制。破坏资源犯罪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宜提倡适用缓刑,社区矫正时要制定与促进自然资源再生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密切相关的矫治方案;适用单处罚金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
作者 侯艳芳 Hou Yanfang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126-134,共9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犯罪治理中法律责任的衔接及实现研究”(项目编号:22BFX17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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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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