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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完善

Legitimacy Basis and Systematic Improvement of 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in the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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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税法“功能—原则—规则”的建制逻辑,反避税的正当性基础应从贯彻课税原则、实现税法功能方向寻找。《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避税活动违反了量能课税原则且未能体现税收调节绩效原则。但目前《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尚不具有一般反避税条款应当具有的“一般性”,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要件尚未有效嵌入税法逻辑,且在定性解释与定量适用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应提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作为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总领概括能力,将其位置前移,并以“不具有经济合理性”替代“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经济合理性的定性判断应当依据纳税人特定经济安排对经济社会整体的影响而非纳税人主观目的;经济合理性的定量分析应当优先考虑既有政策与立法对该经济安排合理性的判断,继而采用同质性解释方法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量化合理性,同时,还需考虑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不具有经济合理性”要件与客观减税效果要件在定量方面的相互补足作用。
作者 邓伟 DENG Wei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2-99,共8页 TAXATION RESEARCH
基金 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项目“税收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2YJC820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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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2

二级参考文献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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