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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格局下一般反避税条款标准衔接的法治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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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消除由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引发的顽疾,维护单一课税原则,OECD引入主要目的测试作为应对税收协定滥用的一般反避税条款;而我国税法体系确立了以合理商业目的为核心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并引入经济实质标准构筑起一般反避税体系。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标准衔接问题成了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应在《BEPS多边公约》生效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一般反避税规则体系。通过明确税法的宗旨与目的,确立主客观相统一的一般反避税认定标准,发布反避税测试案例或示范案例等方式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在量能平等负担原则的指引下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
出处 《财税法论丛》 2024年第1期79-92,共14页 Finance and Tax Law Review
基金 自然科学重大课题子课题“数字经济反垄断科学监管创新研究”(721928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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