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表明了我国政府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积极态度。两公约确立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基本原则 ,也是国际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民族自决权原则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相同之处 ,但更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民族自决权”的问题上 ,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 ,根据国际法的准则作出自己的解释。
出处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2年第6期100-104,共5页
Journal of The Central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