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显然会推动我国公民权利的发展。我国学者在具体论证这一命题时主要从一国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阐述,而较为忽视人权的行政保护、国际保护等方面。其原因可能是这些学者仍然固守着关于人权的传统分类,而没有考虑人权的综合特征。新的人权分类从国家的人权义务的角度对人权进行分类,包括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四个方面。这一分类更重视人权的现实享有,但是这一分类主要着眼于人权的国内因素,而没有考虑人权的国际因素。对于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来说,人权不仅仅是国内事务,也是国际关心的事项,因而关于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公民权利发展的问题,从人权的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以及国际保护等方面可以作出更为全面的论述。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88-93,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