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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应有基层组织先行调解的规定
1
作者
茅少燕
《中国民政》
2015年第20期40-40,共1页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法规依据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上述条...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法规依据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上述条件,民政部门就可以也必须为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非常简单。笔者以为离婚登记应有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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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内地居民
基层组织
家庭和谐
民政部门
证明材料
离婚协议书
法规依据
对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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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离婚登记应有基层组织先行调解的规定
1
作者
茅少燕
机构
江西省瑞昌市民政局
出处
《中国民政》
2015年第20期40-40,共1页
文摘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法规依据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上述条件,民政部门就可以也必须为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非常简单。笔者以为离婚登记应有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之规定。
关键词
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内地居民
基层组织
家庭和谐
民政部门
证明材料
离婚协议书
法规依据
对婚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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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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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登记应有基层组织先行调解的规定
茅少燕
《中国民政》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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