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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应有基层组织先行调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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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茅少燕 《中国民政》 2015年第20期40-40,共1页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法规依据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上述条...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法规依据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上述条件,民政部门就可以也必须为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非常简单。笔者以为离婚登记应有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内地居民 基层组织 家庭和谐 民政部门 证明材料 离婚协议书 法规依据 对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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