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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流量劫持”行为民刑法律责任界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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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洋
刘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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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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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5年第3期89-95,10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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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41)
2024年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课题(GDMSJCJD202402)
+2 种基金
2024年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一般项目(24CFXJ13)
2024年烟台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课题(2024-LLCX-023)
烟台大学2024年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GGIFYTU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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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通过对我国关涉“流量劫持”行为刑事判例的研习,可以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罪名选择困难、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识别错误、民刑界分不清”问题。鉴于当前学术界未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处理达成一致观点,亟须依靠类型化思维从定义、类型、本质维度对“流量劫持”行为进行再思考。在责任层面,应当以“计算机系统安全的损害后果严重性”作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指引下民刑责任区分的边界。首先,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域名劫持行为刑事责任;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链路劫持以及其他未达到“破坏”程度的流量劫持行为刑事责任;在上述两种罪名无法完全涵盖所有犯罪行为时,合理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兜底罪名予以补充适用。其次,对于虽然具备广义“破坏”之意,但却没有达到“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度的“流量劫持”行为,应当将其作为民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论处。最后,取得用户同意是认定劫持行为系合法正当行为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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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量劫持”行为
民刑责任界分机制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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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affic hijacking"behavior
civil and criminal liability boundary mechanism
unity principle of law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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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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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流量劫持”行为的类型重释与责任界定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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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振武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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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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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5-1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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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项目“大数据时代流量劫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HNCLS(2023)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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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与“流量劫持”行为涉及的技术基础的复杂性相联系,当前司法实践中“流量劫持”案件的处理存在劫持行为种类划分过于繁琐、案件刑民界限模糊、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传统以“手段强制性”为标准划分的“软、硬劫持”类型,与文义解释规则不相合,应当在文义上将“流量劫持”解释为以“强制性手段”实施的劫持行为,进而以“是否具有可自动恢复性”为标准赋予“软、硬劫持”类型行为全新的内涵。为廓清“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民责任,应当抛弃“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提倡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秩序法益可损性”为标准,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民责任做类型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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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量劫持”行为
引诱行为
类型重释
牵连犯
刑民责任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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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affic hijacking”behaviors
temptation
type reinterpretation
implicated offenses
division of criminal and civi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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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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