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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违法性论向二元违法性论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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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必元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61-68,95,96,共10页
在对传统客观违法性论质疑的基础上,产生了修正客观违法性论。修正客观违法性论认为违法的“客观性”并不在于违法评价对象的客观性,而是在于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修正客观违法性论实质上部分认可了主观违法要素,违法性评价应当同时... 在对传统客观违法性论质疑的基础上,产生了修正客观违法性论。修正客观违法性论认为违法的“客观性”并不在于违法评价对象的客观性,而是在于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修正客观违法性论实质上部分认可了主观违法要素,违法性评价应当同时考虑行为的主观面和客观面。修正客观违法性论在“客观标准”掩盖下,整合客观违法要素和主观违法要素,实现了对传统客观违法性论的超越和飞跃,修正客观违法性论成为传统客观违法性论向二元违法性论过渡的桥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违法性论 修正客观违法性论 二元违法性论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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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法益观新论——以利益与法律的关系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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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泽史 张鼎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97-109,共13页
二元法益观以法益发生的流程与环节为视角证明了以下几点:法益的基本要素——利益要素与规范要素,法益的基本性质——法益的利益性质与法益的规范性质,法益的基体类型——物质利益与精神价值,法益的基本标准——法益判断基准的社会客观... 二元法益观以法益发生的流程与环节为视角证明了以下几点:法益的基本要素——利益要素与规范要素,法益的基本性质——法益的利益性质与法益的规范性质,法益的基体类型——物质利益与精神价值,法益的基本标准——法益判断基准的社会客观性与法益的可侵害性,刑法法益概念的实质——基于国民普遍认可的利益具有可侵害性,法律通过对侵害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来保护利益的目的与方式之结合。这一新法益观推导出实质违法性乃在于满足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利益侵害性与行为规范违反性,行为不具有行为规范违反性时,则利益侵害不归责于禁止行为而不具有实质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利益侵害 规范违反 二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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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犯法益侵害的二元违法性评价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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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必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00-111,共12页
风险刑法领域出现了处罚犯罪行为预备化、思想化,危险抽象化和法益抽象化、精神化的新现象。风险犯的产生对传统客观违法性论的法益思想带来了严峻挑战。有学者意图从行为不法理论出发解释风险犯设置和认定的合理性,但是,从结果不法来看... 风险刑法领域出现了处罚犯罪行为预备化、思想化,危险抽象化和法益抽象化、精神化的新现象。风险犯的产生对传统客观违法性论的法益思想带来了严峻挑战。有学者意图从行为不法理论出发解释风险犯设置和认定的合理性,但是,从结果不法来看,以行为不法思想解释风险犯也不尽合理。在当下的风险刑法学领域,有必要采取二元违法性论立场,坚持从主观不法和客观不法两面出发,综合评价风险犯的危险性。为了缓解风险刑法的负面效应,也有必要采用二元违法性论,坚守法益思想的底线,反对"推定"风险犯的违法性,坚持实质性地评价风险犯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犯 法益抽象化 法益 二元违法性论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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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出罪的学理争议、实证分析与教义学解构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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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志伟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3-28,共26页
学理上关于"但书"司法化的争议实际上可归结为规范化适用的路径以及如何避免说理的粗疏化问题,这种问题在司法中主要表现为适用上的"随性"、错用、滥用以及同案异判等。应当从总体上肯定"但书"司法化的... 学理上关于"但书"司法化的争议实际上可归结为规范化适用的路径以及如何避免说理的粗疏化问题,这种问题在司法中主要表现为适用上的"随性"、错用、滥用以及同案异判等。应当从总体上肯定"但书"司法化的妥当性以及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出罪指引上的统摄性。这种司法化的价值不在于"但书"规定本身的直接运用,而是激活其所含括的丰富教义学内涵。在构成要件层面,需要明确"危害"的法益指向并发挥其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否则无法精准把握"危害不大"的规范内涵;在违法性层面,需要以二元性违法理论来说明违法性是否达到刑事可罚的程度,尤其不能忽视行为脱逸社会相当与否及其程度;在有责性层面,需要实现功能责任论中的罪责评价、预防效果与"但书"的有效衔接。解构之后,在具体适用中,就需要以这些教义学规则作为佐证"但书"、深入说理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但书” 出罪 法益 二元违法 功能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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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二阶段“危惧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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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项佳航 《北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2期105-129,共25页
围绕过失犯的构造论,理论上涌现了诸多学说,后期学说的发展建立在对旧过失论的批判上,如今主要是修正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之间的对立。隐藏在过失犯构造论背后的是违法性本质论问题,以违法性二元论为根基的第二阶段“危惧感说”是处于修... 围绕过失犯的构造论,理论上涌现了诸多学说,后期学说的发展建立在对旧过失论的批判上,如今主要是修正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之间的对立。隐藏在过失犯构造论背后的是违法性本质论问题,以违法性二元论为根基的第二阶段“危惧感说”是处于修正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之间的一种学说。对于“危惧感说”理论上存在不少误解,事实上“危惧感说”致力于克服新过失论天生具有的缓和预见可能性程度的倾向。与最初的第一阶段“危惧感说”的进路不同,第二阶段“危惧感说”在坚持预见可能性的“结果回避义务关联性”的基础上,要求作为责任要素的预见可能性受到“法益关联性”的限制。在第二阶段“危惧感说”中,预见可能性既发挥“结果回避义务定立功能”,又发挥“主观归责功能”,故其定位分置于不法和罪责两个层面。其中,程度标准被缓和的只是作为不法要素的预见可能性,作为罪责要素的预见可能性由于坚持“法益关联性”,实际上与“具体预见可能性说”无太大差别。结果回避可能性有结果回避义务的履行可能性和回避措施有效性两重含义,前者是事前判断,划定“法的期待的主观界限”,后者是事后判断,划定“法的期待的客观界限”。在过失不作为犯中,关于结果回避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区分问题,“事前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与“保证人地位”同样能发挥决定义务有无的“主体选别功能”,因此没有区分两者的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惧感说 违法二元 法益关联 结果回避义务定立功能 主观归责功能 主体选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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