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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登记制下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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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冠乔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2期100-105,共6页
声明登记制的显著优势在于,通过所需披露信息的缩减和程序的简化,大大提升了登记的便利性,满足了动产与权利担保交易的效率需求。但是,对登记系统信息供给能力的削弱带来了进一步的信息判断偏差,这一结果将由后手的交易者承受。若无配... 声明登记制的显著优势在于,通过所需披露信息的缩减和程序的简化,大大提升了登记的便利性,满足了动产与权利担保交易的效率需求。但是,对登记系统信息供给能力的削弱带来了进一步的信息判断偏差,这一结果将由后手的交易者承受。若无配套的制度供给,将不利于担保交易的开展,从而悖于促进担保交易的立法目的。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由此成为破除上述困境的最优解,这并非纯粹的立法论问题,信息披露义务的存在及其效力在现行法上皆有迹可循。在债法层面,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脱胎于担保合同以及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在物法层面,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将造就一种不同于占有和登记的新型权利外观,依赖该权利外观行事的查询人将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声明登记制 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义务 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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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实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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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林 《河北企业》 2023年第4期146-148,共3页
《民法典》对担保物权体系的重大调整成为构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体系的制度基础。相较于传统担保登记,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在功能上能为交易第三人提供信息,确立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并能让隐形担保“显形”。在功能主... 《民法典》对担保物权体系的重大调整成为构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体系的制度基础。相较于传统担保登记,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在功能上能为交易第三人提供信息,确立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并能让隐形担保“显形”。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纳入登记范围的行为应当在功能上具有担保作用。在登记各方职责上,《统一登记办法》仅要求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当事人规定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在登记制度选择上,《统一登记办法》构建了电子化登记系统、选择人的编成主义,并采用声明登记制的登记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民法典 登记对抗主义 声明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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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下机动车抵押登记审查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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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光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50-156,共7页
当前,机动车渐趋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形态之一。为促进资金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世界各国广泛建立了机动车抵押登记制度。我国法律虽明确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可以设立抵押权,但现行机动车抵押登记制度在行政执行和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无法... 当前,机动车渐趋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形态之一。为促进资金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世界各国广泛建立了机动车抵押登记制度。我国法律虽明确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可以设立抵押权,但现行机动车抵押登记制度在行政执行和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无法高效发挥作用。着眼于我国机动车抵押登记审查制度,通过对相关登记部门审查责任设立依据、目的和意义的探讨,并结合我国“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建议机动车抵押改用声明登记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抵押登记 登记对抗主义 形式审查 声明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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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的功能主义担保内核:在先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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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66-1485,共20页
《民法典》第768条引发的争议源于对担保功能主义的误读。功能主义模式并非将应收账款销售定性为担保交易,而是借助声明登记制来保护应收账款受让人,并不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债权让与。是否属于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民法典》第768条引发的争议源于对担保功能主义的误读。功能主义模式并非将应收账款销售定性为担保交易,而是借助声明登记制来保护应收账款受让人,并不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债权让与。是否属于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应取决于被担保债权的有无,而应着眼于该合同是否发挥融资功能。应收账款的销售与担保存在根本差异,统一适用在先登记原则仅在优先权冲突中具有合理性。当应收账款让与人的财产遭到扣押或其进入破产时,必须根据买卖和担保各自的财产法构造决定让与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声明登记制不仅在担保人有权处分时发挥顺位决定效力,在无权处分时也能赋予其法定的处分权限。就应收账款多重转让引发的冲突而言,在先登记原则意味着最先登记的受让人最终获得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而未登记的受让人面临相冲突的权利主张时只能失去其享有的应收账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声明登记制 融资目的 功能主义 在先登记或在先完善规则 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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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担保权规范适用的体系性解释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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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诗迪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95-103,共9页
基于当前蓬勃发展的商业社会的需要,《民法典》第四百十六条增加了价款担保权的规定,但该规定略显简略,尚无法满足实践的要求。价款担保制度的适用,不仅需要细化相关重要概念,还需要就其外部效应展开体系性解释。价款担保权的抵押权人... 基于当前蓬勃发展的商业社会的需要,《民法典》第四百十六条增加了价款担保权的规定,但该规定略显简略,尚无法满足实践的要求。价款担保制度的适用,不仅需要细化相关重要概念,还需要就其外部效应展开体系性解释。价款担保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分为出卖人和贷款人,贷款人的价款担保权存在自身特殊性。价款担保权以登记的日期确定优先顺位,宽限期内登记不具有溯及力。登记所对抗的是在后的其他担保权益,但不包括在后的善意买受人。为了实现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功能,其登记效力可以类推适用价款担保权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价款担保权 浮动抵押 声明登记制 优先顺位 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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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 被引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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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76-94,共19页
立法者在引入动产抵押时,只借鉴了相对粗陋的规则,既未考虑到担保物权在担保人破产、遭受强制执行时的作用,也未考察声明登记制的公示原理,使其不仅难以发挥预期功效,而且在理论上屡遭误解。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要件并非用于解决无权处... 立法者在引入动产抵押时,只借鉴了相对粗陋的规则,既未考虑到担保物权在担保人破产、遭受强制执行时的作用,也未考察声明登记制的公示原理,使其不仅难以发挥预期功效,而且在理论上屡遭误解。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要件并非用于解决无权处分时的所有权归属,而是具有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的消极公示、分配清偿顺位、防止欺诈的功能。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具支配权属性,但其优先受偿顺位在破产、强制执行程序中都处于相对劣后的地位。若抵押人将其未经抵押登记的动产无权转让给他人,未登记的抵押权命运应视物权法第106条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 声明登记制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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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 被引量:63
7
作者 高圣平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66-83,共18页
各国际组织所倡导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的电子化登记系统,意在提醒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在特定的动产之上可能存在权利负担,并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声明登记制下登记内容很少,登记申请便捷,登记机构仅需对... 各国际组织所倡导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的电子化登记系统,意在提醒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在特定的动产之上可能存在权利负担,并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声明登记制下登记内容很少,登记申请便捷,登记机构仅需对登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流程快速可控。目前我国动产担保登记高度分散,且多为纸质化登记系统,相关规则的设计并未体现声明登记制的特点,亟待统一。基于特殊动产管理上的需要,我们的政策选择只能导向特殊动产登记系统与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并存。这些登记系统应采取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系统,由当事人自助登记,减少登记机构的人工介入,登记类型亦应涵盖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各类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融资登记 声明登记制 电子化登记系统 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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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的法理——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30
8
作者 高圣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5-27,共13页
动产抵押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也就应依声明登记制的基本法理而构建。在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之下,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应是以电子化为基础的中央式统一登记系统,目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囿于其功能和范围,无法起到替代动产... 动产抵押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也就应依声明登记制的基本法理而构建。在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之下,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应是以电子化为基础的中央式统一登记系统,目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囿于其功能和范围,无法起到替代动产抵押电子登记系统的作用、对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应不作限制,登记系统中只需记载抵押物及其数量,既可以是具体的描述,也可以是笼统的描述,但须合理识别标的物、此外,登记系统中不应记载抵押物的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登记机构仅就动产抵押申请作形式审查,在纸质登记模式下,审查内容仅仅包括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登记书的记载是否充分,而在电子登记模式下,这些审查由系统自动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声明登记制 电子化登记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登记事项 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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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登记的法理——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28
9
作者 高圣平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6-97,共12页
应收账款质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没有意义,但构成应收账款质权人保全其权利的方法。同样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并不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目前相关规则中的登记规定仅具有... 应收账款质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没有意义,但构成应收账款质权人保全其权利的方法。同样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并不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目前相关规则中的登记规定仅具有倡导意义。在单方申请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登记仍应上传登记协议,以防止恶意登记和虚假登记。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登记采用声明登记制,但登记内容可以包括主债权金额以及主债权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不包括登记期限。就登记系统中的登记错误,不应采取异议登记模式,而直接赋予利害关系人涂销或修正登记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可以以司法途径行使,也可以在登记机构的协助下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转让 声明登记制 单方申请主义 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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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让与担保的立法论 被引量:92
10
作者 高圣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193-1213,共21页
动产让与担保是经由实践、学说、判例发展起来的制度,其隐蔽性、与实定法上物权法定原则和禁止流质契约规定的冲突、实行时可能损及债务人的利益等弊端,已广受诟病。动产抵押和动产让与担保各有其法律构成、实行方法和其他制度特点,两... 动产让与担保是经由实践、学说、判例发展起来的制度,其隐蔽性、与实定法上物权法定原则和禁止流质契约规定的冲突、实行时可能损及债务人的利益等弊端,已广受诟病。动产抵押和动产让与担保各有其法律构成、实行方法和其他制度特点,两者之间可以并存,在中国民法典中可以同时规定这两种制度。动产让与担保应构造为担保权,并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声明登记制之下,登记的内容较少,采行登记公示不会过分暴露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在登记系统电子化改造之后,登记成本亦在可控范围,不会增加担保交易的总体成本。动产让与担保权的实行方法应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排除清算义务;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采行归属清算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让与担保 动产抵押 流质契约 声明登记制 归属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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