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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宪法》民族团结义务条款的规范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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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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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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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80-92,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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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1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规范视野下的中国纵向治理法治体系研究”(项目号:21JHQ073)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民委中青年英才培养计划“宪法视野下的新时代民族法制发展与完善研究”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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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团结”存在动词与形容词的属性差异,现代以形容词义为主的“民族团结”以平等为前提,径由中国历部宪法不断发展完善。《宪法》第52条民族团结义务是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核心规范,对其宪法内涵,应从第52条自身及其分别与序言和总纲第4条的关系共三个层次梯度诠释;对其外延的解读则可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法制体系入手。民族团结作为基本义务进入宪法文本,有其坚实的理论、逻辑和渊源基础,其内涵明确、规范谱系定位清晰、实施机制完善。当前,应促进民族团结政策话语的法治转向,做好理论和实践双重准备,适时启动《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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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宪法》第52条
民族团结
宪法基本义务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石榴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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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8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C957
[社会学—民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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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公民的违宪主体资格——学说述评基础上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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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饶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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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
同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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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2期58-83,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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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违宪构成:‘抵触宪法’的诠释模式研究”(项目号:FX14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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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回答"何谓违宪"这个问题时,首要的是明确违宪主体的范围。然对公民是否具有违宪主体资格,我国学者尚未达成共识。我国《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第2句、第5条以及宪法基本义务条款并不能成为证立公民具有违宪主体资格的规范依据;至于在"第三人效力"理论中的"间接效力"场合下,公民亦不是违宪主体。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精神和功能以及宪法责任能力的缺失决定了公民不具有违宪主体资格。否定公民的违宪主体资格并不会危及宪法权威,更不是放纵公民肆意践踏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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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民
违宪主体
宪法基本义务
宪法功能
第三人效力
宪法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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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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