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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群体诉讼中的当事人制度完善——以任意诉讼担当理论为基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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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旭东 郑烽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98-107,共10页
现行消费者群体诉讼中的当事人制度排斥对诉讼当事人的筛选,严重阻碍了消费者群体诉讼问题的有效解决。任意诉讼担当理论为诉讼实施权在“最佳诉讼当事人”间进行重新配置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域外任意诉讼担当的制度化实践经验中可以得出... 现行消费者群体诉讼中的当事人制度排斥对诉讼当事人的筛选,严重阻碍了消费者群体诉讼问题的有效解决。任意诉讼担当理论为诉讼实施权在“最佳诉讼当事人”间进行重新配置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域外任意诉讼担当的制度化实践经验中可以得出,应当依据消费者群体性纠纷不同类型的特征,类型化设计消费者群体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规则。应对消费者群体性纠纷中大规模侵害类型的救济需求,要将任意诉讼担当作为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制度设置的依据,以代表人为中心,赋予其独立、完整行使当事人权利、履行当事人义务的诉讼地位;而面对消费者群体性纠纷中小额分散性侵害类型缺乏专门救济程序的问题,在当事人制度设计上,可允许消费者协会任意诉讼担当受害者之诉讼实施权,进而依托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框架,达到由消费者协会一并诉请救济消费者公益与私益的理想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群体诉讼 任意诉讼担当 大规模侵害 小额分散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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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群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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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跃敏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96-210,共15页
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中,因单个受害人系争利益大小诉讼类型迥然有异:利益微小者,受害人难有起诉动力,通过受害人授权以贯彻程序保障毫无意义,须由法律直接赋予团体诉讼实施权,制止违法行为、超越填补损失成为其一般目的;利益... 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中,因单个受害人系争利益大小诉讼类型迥然有异:利益微小者,受害人难有起诉动力,通过受害人授权以贯彻程序保障毫无意义,须由法律直接赋予团体诉讼实施权,制止违法行为、超越填补损失成为其一般目的;利益重大者,为诉讼经济考虑,亦有适用群体诉讼的必要,但诉讼实施权须由受害人明示授予,以保障其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补偿损失、救济个体权利仍为这类案件的主要目的。消费者群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上述分化在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主要群体性诉讼中已经显现。以此来考察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高成本决定了其无力救济小额分散性利益,其在救济大规模利益方面的困境则可通过程序保障的实质化加以缓解;公益诉讼应定位于对小额分散性利益的救济,以契合其公益性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团体诉讼 小额分散性侵害 大规模侵害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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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撇去不法收益之诉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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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泽勇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71-85,共15页
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引入,表明德国立法者选择通过传统的团体诉讼,而非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方式,来填补小额分散性侵害带来的法律救济真空。但是,该制度一出台即遭到各方责难,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实践中,也只发挥了相当有限的作用。表面上看... 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引入,表明德国立法者选择通过传统的团体诉讼,而非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方式,来填补小额分散性侵害带来的法律救济真空。但是,该制度一出台即遭到各方责难,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实践中,也只发挥了相当有限的作用。表面上看,这是因为立法设计存在缺陷,但其根源其实在于团体诉讼作为一种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先天性缺陷。撇去不法收益之诉不是处理小额分散性纠纷的终极方案,但它提示了回应这一问题的另一种可能,并且展示了问题本身的复杂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群体纠纷 小额分散性侵害 团体诉讼 撇去不法收益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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