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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据生产和流通阶段不公平数据使用条款的效力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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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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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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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府新论》
2025年第2期26-40,155,156,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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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事人通过订立数据使用条款实现数据的共享和流通。数据使用条款不仅界定了数据的合法使用权限,而且是数据治理合同路径的基础。当数据使用条款以格式条款形式存在时,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效力规制,是实现数据权益公平配置和维护数据流通秩序的关键。数据使用条款可应用于数据生产和流通两个阶段,应根据数据生产和流通的不同场景设定不公平条款的审查标准。在数据生产阶段,数据价值贡献者通过数据使用条款实现数据的内部共享,该条款与当事人的基础业务关系存在关联性。应区分数字产品和智能互联产品的数据生成场景,分别构建共同生成数据的权益分配规则。在数据流通阶段,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或提供数据服务实现数据的外部流通,应分别以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规则为基准构造任意法规范。若数据使用条款严重偏离合同任意法规范并违背基本法律思想,该条款可能被审查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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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使用条款
格式条款
数字产品
智能互联产品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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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usage terms
format terms
digital products
smart connected products
data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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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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