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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检视与路径构建
1
作者 李怀胜 华钦卿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9-128,共10页
数据要素成为中国社会数字经济中的关键要素,但刑法中数据犯罪的规制逻辑仍然囿于“计算机犯罪+其他信息犯罪”的传统架构,未能完成以“数据安全”为核心法益的评价体系的转变,导致数据犯罪呈现法益识别困难、体系布局混乱、调整范围受... 数据要素成为中国社会数字经济中的关键要素,但刑法中数据犯罪的规制逻辑仍然囿于“计算机犯罪+其他信息犯罪”的传统架构,未能完成以“数据安全”为核心法益的评价体系的转变,导致数据犯罪呈现法益识别困难、体系布局混乱、调整范围受限等多重困局。因此,有必要在前置法铺设的框架下,补足相对独立的数据安全视角,重塑数据犯罪刑事规制路径;贯彻数据分类分级的顶层思维,横向形成以部门专项保护为主、主体权益配置为辅的分类机制;纵向贯通以数据重要性、危害性为综合衡量要素的分级策略,围绕数据生命周期打造义务矩阵,明确数据处理者在非法数据留存、数据跨境、数据滥用、数据造假等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数据安全 分类分级保护 数据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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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法益观视野下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
2
作者 刘慧莹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28-36,共9页
数字经济背景下,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智能化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产力跃升的重要引擎。数据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数据、信息高度混同,保护对象宽泛,案件行为类型多样以及同一案件定性... 数字经济背景下,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智能化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产力跃升的重要引擎。数据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数据、信息高度混同,保护对象宽泛,案件行为类型多样以及同一案件定性争议较大等问题。因此,积极探索双层法益观下数据犯罪的治理模式对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应明确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存在阶层性,倡导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并存的双层法益观,充分发挥其在法益精准识别、发挥解释指导机能、贯彻数据安全与利用并重理念三个方面的天然优势。其次,运用双层法益观对数据犯罪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限缩数据犯罪的范围,同时结合比例原则,分别从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方面对侵害数据安全法益行为的处罚范围进行司法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层法益观 数据犯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数字经济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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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环境下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模式的演变 被引量:4
3
作者 刘宪权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4,共14页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保证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同样重要,数据犯罪的规制和认定应当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现有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采用的是权利保护模式,即通过保护数据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权利保护模式不能...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保证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同样重要,数据犯罪的规制和认定应当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现有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采用的是权利保护模式,即通过保护数据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权利保护模式不能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以非法获取行为为规制重点的前置化保护不当可能导致数据流通受阻;现行刑法规制数据犯罪行为方式的局限可能导致数据安全保护不全面。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应当采用秩序维护模式,关注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看重一般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为实现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的秩序维护模式,立法者应当增设维护数据管理秩序的新罪名。在数据犯罪的司法认定上,也需要及时调整思路,做好保护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犯罪 数据安全 权利保护 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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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犯罪立法的三大重要问题 被引量:1
4
作者 秦雪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0-147,共8页
将“对技术工具的不法利用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内容,属于手段型立法,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对于网络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应采取目的型立法方式,要挖掘有明确法益指向的具体行为类型。准确定位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才能确保立法的理性... 将“对技术工具的不法利用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内容,属于手段型立法,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对于网络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应采取目的型立法方式,要挖掘有明确法益指向的具体行为类型。准确定位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才能确保立法的理性。数据法益不适合作为刑法上的独立法益,应通过刑法历来关注的个人法益,以及有具体内容且有公共危险指向的集体法益,对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予以限制性把握。在中国持续严密刑事法网以及社会高速发展不断催生多样化不法类型的趋势下,单一法典模式面临着现实压力,也存在“全而不专”的问题。应当重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价值,逐步建设具有交互性的多元法源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数据犯罪 手段型立法 目的型立法 分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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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视角下数据犯罪的前置化定位及其立法边界
5
作者 姚万勤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9-62,共14页
数据犯罪理论研究混乱的根本原因系理论界难以抛弃“数据与信息概念混同”的路径依赖。以数据为信息的概念混同既不合乎既有法律,亦致使数据犯罪与信息犯罪之间的关系始终不明,在我国尚未建立数据犯罪体系的当下,数据犯罪相关研究也因... 数据犯罪理论研究混乱的根本原因系理论界难以抛弃“数据与信息概念混同”的路径依赖。以数据为信息的概念混同既不合乎既有法律,亦致使数据犯罪与信息犯罪之间的关系始终不明,在我国尚未建立数据犯罪体系的当下,数据犯罪相关研究也因此陷入相对混乱的境地。对此,应从考察数据犯罪的刑法定位着手,摒弃传统充实数据犯罪的法益内涵的研究惯性,转而通过数据与信息的客观属性与立法区分,得出“数据犯罪的刑法定位系信息犯罪的前置化”的逻辑结论。在此前提之下,可以进一步明确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是数据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如此也可支撑数据犯罪体系建构的立法边界。具体而言,一方面,在进行相关数据犯罪立法时应考虑以下原则性要求:既将数据犯罪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分离,并将其设置为抽象危险犯,又设置专门的刑法条文指引数据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判断问题;另一方面,立法新增的数据犯罪也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既要严格控制故意犯罪罪名设置的数量,又要排除处罚过失数据犯罪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信息 前置化 数据安全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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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犯罪立法的反思和重整 被引量:3
6
作者 孙道萃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87-102,共16页
《数据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宏观理念不协调、具体制度的代际落差、面向数据与信息“二元”立法的整体预案落空等规范“脱钩”问题。应统筹把握立法的主要内容、排列立法的重难点及主次逻辑、科学处理两法衔接的标尺与边界等。具体立... 《数据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宏观理念不协调、具体制度的代际落差、面向数据与信息“二元”立法的整体预案落空等规范“脱钩”问题。应统筹把握立法的主要内容、排列立法的重难点及主次逻辑、科学处理两法衔接的标尺与边界等。具体立法清单为:宜增设第151条之一暨数据、个人信息非法出境罪;增设第226条之一暨扰乱数据交易管理秩序罪;增设第231条之三暨妨害数据正当竞争罪;修改第285条第1款暨破坏重要数据、敏感个人信息安全罪;修改第285条第2款暨非法获取数据、个人信息罪;修改第286条之一暨拒不履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第286条之二暨破坏数据、个人信息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法》 行刑衔接 数据犯罪立法 数据、个人信息非法出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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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价值选择、法益定位及利益识别 被引量:2
7
作者 于润芝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6期78-89,100,共13页
现有理论中,数据、系统、信息构成了围绕数据的技术性特征的不同面向与取舍的选择,也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不同规范目的。数据在存在形态和价值内容上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信息”也分别代... 现有理论中,数据、系统、信息构成了围绕数据的技术性特征的不同面向与取舍的选择,也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不同规范目的。数据在存在形态和价值内容上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信息”也分别代表了不同层面的问题域。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应选取“数据中心”的路径,将数据控制利益作为新的价值形式予以保护。数据犯罪的法益建构应着眼于数据控制的状态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和实际利益。数据控制利益具有包容性,数据犯罪作为普通法条,一般情况下是“备而不用”的立法设置,刑法要对数据控制状态体现的利益诉求进行识别,活用罪数竞合关系合理划定数据犯罪与传统犯罪的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数据控制 数据开放 阻挡层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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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双重法益说的适用分析
8
作者 孙常啸 马松建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2期59-64,共6页
当前数据犯罪法益判断学说存在不同缺陷,核心问题是现有学说认为数据犯罪法益是单重的。数据可以解构为“载体——数据——信息内容”,这一结构使数据犯罪规范法益可以采取双重法益学说。数据犯罪首先侵犯数据安全,进而侵犯信息内容法... 当前数据犯罪法益判断学说存在不同缺陷,核心问题是现有学说认为数据犯罪法益是单重的。数据可以解构为“载体——数据——信息内容”,这一结构使数据犯罪规范法益可以采取双重法益学说。数据犯罪首先侵犯数据安全,进而侵犯信息内容法益。具体而言,采取双重法益学说可以发挥想象竞合功能,减少罪数认定混乱的现象。双重法益理论可以发挥法益的解释指导功能,精确认定数据犯罪性质,减少同类犯罪行为不同认定的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数据安全 双重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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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索
9
作者 陈琦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2-87,共6页
在迈向大数据时代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网络数据刑法保护机制的现代化挑战。传统刑法在保护网络数据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应对非法获取普通网络数据的行为上,其规制作用明显滞后。鉴于此,大数据背景下,需要依据数据权益的逻辑重新... 在迈向大数据时代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网络数据刑法保护机制的现代化挑战。传统刑法在保护网络数据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应对非法获取普通网络数据的行为上,其规制作用明显滞后。鉴于此,大数据背景下,需要依据数据权益的逻辑重新审视非法获取普通网络数据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确保刑法的立法稳定性与司法解释的适用性,超越以系统安全为中心的单一思维模式,深入挖掘现有罪名的适用潜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犯罪 犯罪行为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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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完善探析 被引量:1
10
作者 孟念 丁华宇 《红河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2-97,共6页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数据以其独有的形式重塑着市场交易模式。作为新的经济发展引擎,数据安全也日益获得社会关注,而我国刑法对数据犯罪的规制过多依附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信息犯罪,司法解释也无法弥补立法漏洞。由...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数据以其独有的形式重塑着市场交易模式。作为新的经济发展引擎,数据安全也日益获得社会关注,而我国刑法对数据犯罪的规制过多依附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信息犯罪,司法解释也无法弥补立法漏洞。由于数据法益的独立性,加之数据犯罪的严重侵害性、保护一般数据安全的必要性,同时涉及保障前置法有效实行的需要,对数据犯罪独立规制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可回避的话题。为有效规制数据犯罪,保障数据安全,首先,必须建立数据法益独立保护的刑法模式,对数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完整规制;其次,应确立客观的入罪标准,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同时以罪量要素限制刑罚权的滥用;最后,应通过建立企业数据刑事合规制度有效化解企业的刑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刑法规制 法益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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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概念的否定与化归
11
作者 黎森予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30-47,共18页
面对数据时代出现的新型侵害行为,多数观点主张在立法论或解释论上新建“数据刑法”“数据犯罪”体系,但这未必是最有益的对策。数据安全难以成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数据只是行为对象或手段,实际上值得保护的法益依然是财产、文书、个人信... 面对数据时代出现的新型侵害行为,多数观点主张在立法论或解释论上新建“数据刑法”“数据犯罪”体系,但这未必是最有益的对策。数据安全难以成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数据只是行为对象或手段,实际上值得保护的法益依然是财产、文书、个人信息等传统法益,现行刑法不存在处罚漏洞,没有必要增设“数据犯罪”罪名。与数据相关的犯罪行为在刑法适用上不存在特殊之处,没有必要先将一类侵害行为归纳为“数据犯罪”、再分流为传统犯罪,构建“数据犯罪”这一犯罪类型缺乏实益。应当基于损害后果的法益种类,将涉及数据技术手段的侵害行为直接解释为针对财产等传统法益的犯罪。“数据犯罪”等概念在刑法适用中是多余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传统犯罪 保护法益 处罚漏洞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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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犯罪的限缩和分流
12
作者 余嘉琪 董星宏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929-935,共7页
针对司法实践中数据犯罪逐步沦为新“口袋罪”的乱象,通过对标前置法《数据安全法》中数据安全的定义,明确刑法数据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内涵,确认数据安全法益的独立地位。并将数据剥离为表里层分别讨论,挖掘数据承载的实质法益。通过法益... 针对司法实践中数据犯罪逐步沦为新“口袋罪”的乱象,通过对标前置法《数据安全法》中数据安全的定义,明确刑法数据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内涵,确认数据安全法益的独立地位。并将数据剥离为表里层分别讨论,挖掘数据承载的实质法益。通过法益对犯罪构成的规制机能,厘清狭义数据犯罪同传统犯罪数据化之间的界限,将以数据为行为对象,实际上侵犯其他法益的行为分流于财产类、信息类等传统犯罪的规制当中,从而实现对数据犯罪入罪的限缩及分流,避免数据犯罪落入口袋罪的窠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数据犯罪 数据安全 分流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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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视域下数据犯罪的防控难题与对策
13
作者 任彦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50-61,共12页
随着我国科技、军事等实力的增加,网络空间中的数据犯罪活动日益严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数据犯罪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网络攻击窃取数据;通过利诱境内人员获取信息数据;通过自媒体、网络论坛等搜集信息数据等。防范网络中数据犯罪的难... 随着我国科技、军事等实力的增加,网络空间中的数据犯罪活动日益严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数据犯罪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网络攻击窃取数据;通过利诱境内人员获取信息数据;通过自媒体、网络论坛等搜集信息数据等。防范网络中数据犯罪的难点在于:案件发现和追踪难;境外机构的数据获取得到跨国企业支持;我国网络科技水平有待提高;互联网关键设施受控;网络安全及国家安全意识不足等。针对网络中涉国家安全数据犯罪的治理难点,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快软硬件设施的国产替代进程;实施进口设备安全审查;提升网络科技实力;加大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点保护;提高查处相关犯罪的能力;完善刑事立法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安全 网络攻击 数据犯罪 网络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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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刑法观下医疗数据犯罪的要素识别与适用
14
作者 杨孟泽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2期47-49,共3页
对医疗数据犯罪进行规制是基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应当以功能主义刑法观作为规制的基本立场。对犯罪要素的识别应当围绕行为独立判断,体现要素分析的价值。根据要素分析法来合理选取认定犯罪的要素,从而对医疗数据犯罪行为进行妥当判... 对医疗数据犯罪进行规制是基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应当以功能主义刑法观作为规制的基本立场。对犯罪要素的识别应当围绕行为独立判断,体现要素分析的价值。根据要素分析法来合理选取认定犯罪的要素,从而对医疗数据犯罪行为进行妥当判断。运用要素分析法对医疗数据犯罪进行识别和分析,不仅具有减轻被告人负担、提升司法效率的现实意义,还具有消除《刑法》模糊性、完善《刑法》体系性的理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功能主义 要素分析 医疗数据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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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研究
15
作者 沈家仪 《争议解决》 2024年第1期169-176,共8页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数据犯罪的典型罪名,目前在实务中存在行为对象范围过大、行为方式认定等疑难问题,究其原因是对数据法益保护的定位及其内容的不明。数据安全法益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注重数据本身内容安全,包含数据控...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数据犯罪的典型罪名,目前在实务中存在行为对象范围过大、行为方式认定等疑难问题,究其原因是对数据法益保护的定位及其内容的不明。数据安全法益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注重数据本身内容安全,包含数据控制安全与数据利用安全两个方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对象不仅限于身份认证信息,包含一切经过数字化方式处理的数据,但不包括可公开获取的企业数据;认定行为方式应以是否“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为标准,单纯违背数据网站服务协议的数据抓取行为不应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保护法益 数据利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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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类型化与制裁思路 被引量:62
16
作者 于志刚 李源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13-29,共17页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犯罪需要进行法律框架内的具体化与规范层面的类型化。对于数据犯罪危险的类型化方法主要有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静态与动态三种路径,从各种不同侧面综合剖析。数据犯罪的危险体现为不确定性及复杂性。对于此种危...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犯罪需要进行法律框架内的具体化与规范层面的类型化。对于数据犯罪危险的类型化方法主要有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静态与动态三种路径,从各种不同侧面综合剖析。数据犯罪的危险体现为不确定性及复杂性。对于此种危险的规范化需要从以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法益概念出发。应以信息论这一类型化途径为依托,分析网络数据的技术特征与数据的非物质性本质,从而实现向传统刑法体系的合理嵌入。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是建立"基本行为特征类型化模式+动态链条模式"的纵横双向模式:横向制裁思路是建立以"基本行为特征类型化"为思路的数据犯罪双核心制裁体系;纵向制裁思路是按照数据犯罪链条的步骤分割与过程整合,实现对于数据犯罪链条的全环节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数据犯罪 刑事立法 刑事政策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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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新论——“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的证成与展开 被引量:17
17
作者 童德华 王一冰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54-64,共11页
理论上以数据为对象实施的犯罪统称为数据犯罪,数据犯罪已然成为各个法域的规范重点。数据犯罪的法益问题反映了新时期人们有关数据安全保护的价值共识,数据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诸多问题在于法益界定不清。数据犯罪的法益定位与阐明应统... 理论上以数据为对象实施的犯罪统称为数据犯罪,数据犯罪已然成为各个法域的规范重点。数据犯罪的法益问题反映了新时期人们有关数据安全保护的价值共识,数据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诸多问题在于法益界定不清。数据犯罪的法益定位与阐明应统筹法益的立法与司法两个面向的思考,即从应然与实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首先,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次,刑法保护的数据安全是指数据内容安全而非数据载体安全;最后,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应为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据此,一方面,基于当前刑法规定,应合理运用“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法益的规范解释机能,使得部分有争议数据犯罪案件得到最大程度的妥当处理。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数据内容的保密性和效用性”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确立数据犯罪的独立地位,弱化数据犯罪的技术手段要求,加强普通数据内容的保密性保护,推进数据价值开发合规并确认数据的财产属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法益 数据内容安全 保密性 效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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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双轨+分级”治理机制的系统化构建 被引量:12
18
作者 房慧颖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47-159,共13页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违法犯罪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转向企业。企业的运营过程伴随着数据的产生、利用、传输、存储、交易,这在多节点、多层次、大范围上造成对数据安全的威胁。现行数据犯罪刑法治理模式面临难以兼顾科技发展与社会治理需求...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违法犯罪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转向企业。企业的运营过程伴随着数据的产生、利用、传输、存储、交易,这在多节点、多层次、大范围上造成对数据安全的威胁。现行数据犯罪刑法治理模式面临难以兼顾科技发展与社会治理需求的“顾此失彼”难题与难以准确把握刑法介入数据犯罪治理恰当时机的“进退两难”困境。应跳出刑法的闭塞体系,以求建立数据犯罪治理的新范式。为解决数据犯罪刑法治理模式面临的“顾此失彼”难题,应构建数据犯罪双轨治理机制,通过企业数据刑事合规计划的开展,促进企业内控机制与国家监管规则之间的功能化互动,同时构建配套刑事激励机制,实现国家单向度的“数据治理”到国家与企业双轨制的“数据共治”的转向。为突破数据犯罪刑法治理模式面临的“进退两难”困境,应构筑数据犯罪分级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数据刑事合规计划与前置性法律法规对数据犯罪认定的“拦截”作用,只有在企业数据刑事合规计划失灵、前置性法律法规规制无效的前提下,刑法才能介入对数据犯罪的规制。同时,应以适度预防理念为指导设立数据犯罪的入罪标准,准确把握刑法介入数据犯罪治理的恰当时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刑事合规 前置法 分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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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具象考察与策略优化 被引量:15
19
作者 房慧颖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3期74-81,共8页
以维护数据安全、释放数据价值为导向,构建符合我国数据犯罪特征的刑法规制模式,是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共同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中尚未以数据法益为核心建立罪刑规范体系,刑法规制数据犯罪的行为链条和行为类型并不完... 以维护数据安全、释放数据价值为导向,构建符合我国数据犯罪特征的刑法规制模式,是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共同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中尚未以数据法益为核心建立罪刑规范体系,刑法规制数据犯罪的行为链条和行为类型并不完整,仍存在明显的体系性不足与系统性缺陷,导致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面临困境,且难以通过刑法教义学的阐述来解决,因此数据犯罪刑法治理在立法论层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为了兼顾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系统性与有效性,同时保持刑法介入社会治理的谦抑性,数据犯罪的刑法治理应贯彻“严而不厉”的基本思想。通过构建纵向维度与横向维度的治理链条,形成数据犯罪的立体化刑法治理体系,实现对数据犯罪行为从上游到下游的有效治理和对数据犯罪行为类型的全面规制。同时,应严格把握数据犯罪刑法治理的轻重程度,寻求社会治理与科技发展之间的平衡,谨守刑法不阻碍科技发展的底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刑法治理 数据法益 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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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系统性研判与立体化构建 被引量:12
20
作者 房慧颖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8-88,共11页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更新迭代与迅猛发展,构建保护数据资源的刑事法治规则体系与框架,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功能,既是增强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数字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路径,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课题。当前数...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更新迭代与迅猛发展,构建保护数据资源的刑事法治规则体系与框架,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功能,既是增强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数字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路径,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课题。当前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存在诸多流弊:在规制内容方面呈现出“重控制、轻利用”特征,忽视了数据本身分享、流动的惯常性,无法实现对数据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在规制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特征,将企业置于单纯接受刑法强制治理的被动地位,忽略企业自身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其规制效果难以彰显;在规制方式方面呈现出“重刑事、轻行政”特征,易形成对技术研发自由的阻碍,不利于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据此,为实现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系统性与有效性,在规制内容方面应弥补数据利用阶段的结构性治理缺陷,实现对数据犯罪行为链条的完整规制;在规制主体方面应构建与监管机制相配套的内控机制,以此来弥合单向度规制模式的局限性,实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主导的双轨制“数据共治”;在规制方式方面应构建与刑事惩治相衔接的行政“滤过”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前置法治理侵犯数据安全行为的功用,实现科技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据 数据犯罪 规制模式 行为链条 内控机制 刑行衔接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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