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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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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储超
刘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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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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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34-4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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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类型化思维下教育法适度法典化的体系构造研究”(编号:23YJC880159)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数字化司法变革下诉源治理的体系构建研究”(编号:KYCX23_154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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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缺乏人事立法明确规定,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加剧了教师与高校的利益博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从而严格依照该法第22条审理此类纠纷,将导致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的虚置。实际上,该法第96条之“依照”实为“参照适用”,属于目的性评价,由此,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因与该法第22条之规定目的一致故而获具了正当性。依据目的解释,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公费支持教师攻读更高学位或脱产进修、安排落户或子女入学应属合理的服务期协议事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则不宜作为协议事由。应依据损害填补原则确定违约金总额,并根据总额明确服务期期限;确立按比例返还的违约金支付方式;明确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择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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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服务期违约责任
司法裁判
《劳动合同法》
参照适用
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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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during the service period
judicial decisions
Labor Contract Law
reference applicable clause
explanation of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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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641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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