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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版权、商标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美国反托拉斯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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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柯宇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13年第5期24-29,共6页
美国将滥用版权、商标权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纳入由若干法案、判例及各式指南组成的反托拉斯体系架构中予以规制,其宗旨乃是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促进社会福利。上述体系架构历史地、辩证地理清了版权滥用原则、商标权... 美国将滥用版权、商标权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纳入由若干法案、判例及各式指南组成的反托拉斯体系架构中予以规制,其宗旨乃是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促进社会福利。上述体系架构历史地、辩证地理清了版权滥用原则、商标权滥用原则与反托拉斯法间的相互独立关系;也对版权人通过许可协议限制竞争,滥用版权市场支配地位约束不受版权法保护之领域或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允许之行为,滥用"反规避权"等新型版权违法行径予以了科学的认定;还从政府授权、商标之象征意义、商标产生之消费者依赖等方面审视了滥用商标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对滥用商标域名和"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等行为模式予以了体系化的归纳和总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版权、商标权市场支配地位 反托拉斯立法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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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性救济机制研究——理论分析与平台经济领域执法实践比较
2
作者 白让让 王晨雨 《财经问题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5-69,共15页
在结构性救济面临诸多立法难题和实施障碍的背景下,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行为性救济作为规制平台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工具,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以具体的执法案例为研究背景,将一般意义上的行... 在结构性救济面临诸多立法难题和实施障碍的背景下,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行为性救济作为规制平台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工具,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以具体的执法案例为研究背景,将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性救济解构为执法者与垄断者之间的机制设计问题,并给出了三种行为性救济模式静态均衡的若干条件。本文选取美国微软IE浏览器垄断案、欧盟微软播放器垄断案、中国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垄断案作为行为性救济模式的代表性案例,从核心内容、实施进程、模式创新和执法成效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平台经济领域行为性救济模式的实施障碍,本文提出了优化行为性救济模式的具体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性救济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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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规制 被引量:1
3
作者 朱晖 车璟姝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CAS 2024年第4期361-368,共8页
数字平台现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潜在动力不仅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消费渠道,也带动了平台企业的转型升级。因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的免费定价模式、动态竞争以及网络外部性特征区别于传统企业经济,进而出现了... 数字平台现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潜在动力不仅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消费渠道,也带动了平台企业的转型升级。因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的免费定价模式、动态竞争以及网络外部性特征区别于传统企业经济,进而出现了平台反垄断现象。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属性构造、相关市场和行为类型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影响。因此应遵循回应型规制方式,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不断完善认定思路,精准规制滥用行为,从而保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平稳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互联网企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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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商业模式反垄断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1
4
作者 刘奕麟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0-86,共7页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需要优化和完善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在相关市场的界定环节不拘泥于具体的分析工具,将数据控制能力等非价格因素纳入为界定参数的同时,需要明确“个人隐私”作为分析工具的限制。促使反垄断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充分发挥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调整、平衡和治理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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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的平台互联互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 被引量:1
5
作者 焦海涛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110-120,共11页
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反垄断法分析主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应以涉案行为发生的市场为起点,而非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流量通道”市场构成了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主相关市场;平台主营业务所在市场和竞争损... 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反垄断法分析主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应以涉案行为发生的市场为起点,而非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流量通道”市场构成了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主相关市场;平台主营业务所在市场和竞争损害发生的下游市场则可以辅助判断行为人的市场力量和涉案行为的竞争损害。大多情况下被限制方和平台不存在交易关系,平台不互通行为难以认定为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或差别待遇,以平台双重身份为基础的“自我优待”理论也不具有足够的解释力。从竞争损害看,平台不互通行为既可能对被限制方造成封锁效果,也可能直接损害用户的选择自由。平台拒绝或限制互联互通可能基于保护用户利益、应对竞争对手不当行为、解决“搭便车”问题等正当目的,但只有相关行为与这些目的相适应,即适当、必要且仅造成最小损害时,反垄断法才能接受这种抗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 自我优待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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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难点及规制路径探析 被引量:1
6
作者 陈家佳 韩聆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4期34-36,共3页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膨胀,极大的市场支配力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巨头手中。“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反垄断...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膨胀,极大的市场支配力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巨头手中。“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反垄断机制抑制互联网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例分析,结合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提出相关建议,促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制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行政处罚 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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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属性
7
作者 郭江兰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4期95-109,共15页
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 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时,反垄断法也不予禁止。正当理由制度的适用,阻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违法性,反垄断法本就应该允许经营者“基于品质进行竞争”。目前,认定正当理由的属性定位存在争议。定位不清不仅会影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构建,同时也会导致正当理由认定的适用混乱。基于此,在梳理正当理由认定的属性定位争议后,借鉴域外关于正当理由认定的有益经验,廓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正当理由认定的抗辩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抗辩 豁免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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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场景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完善
8
作者 顾尧舜 《天府新论》 CSSCI 2024年第6期1-11,154,共12页
数据垄断区别于传统垄断,目前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难以适用于数据垄断。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数据市场具有多边性、动态性,相关产品市场无法准确界定;第二,市场份额这一静态结构指标无法衡量数据垄断场景下企业的支配... 数据垄断区别于传统垄断,目前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难以适用于数据垄断。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数据市场具有多边性、动态性,相关产品市场无法准确界定;第二,市场份额这一静态结构指标无法衡量数据垄断场景下企业的支配力;第三,目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围无法涵盖自我优待等数据反竞争行为。对此,首先,应当构建“相关数据市场”,数据市场由数据捕获子市场、数据存储子市场和数据分析子市场构成;其次,在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考察企业所拥有的数据规模和范围、数据存储能力、数据分析能力,以及其他市场主体进入数据市场的难易程度;最后,应当扩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围,将限制数据转移、滥用数据杠杆和侵犯用户数据隐私囊括其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数据能力 限制数据访问 自我优待 数据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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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视角探析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困境
9
作者 吕文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8期40-42,共3页
反垄断涉及领域广泛,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执法带来挑战,特别是在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本文分析了数字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数据驱动模式和平台双重身份,指出这些因素使得传统反垄断规则难以适应。探讨了反垄断规... 反垄断涉及领域广泛,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执法带来挑战,特别是在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本文分析了数字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数据驱动模式和平台双重身份,指出这些因素使得传统反垄断规则难以适应。探讨了反垄断规制的困境,包括理论适用性和执法实效性问题,如市场界定模糊和滥用行为隐蔽性。为应对挑战,提出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创新:更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强化技术要素分析能力,加强法律协同与执法创新。文章强调构建有效反垄断体系的必要性,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执法 算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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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10
作者 茹扎·吐尔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5期47-50,共4页
本文基于原料药行业的特点及行业准入的特殊性,结合原料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查处案例,对原料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原料药和成品药价格飞涨,破坏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重老百姓医药负担、空耗医保资金等问题进行... 本文基于原料药行业的特点及行业准入的特殊性,结合原料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查处案例,对原料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原料药和成品药价格飞涨,破坏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重老百姓医药负担、空耗医保资金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料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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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评“腾讯与奇虎360”案 被引量:14
11
作者 何培育 钟小飞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57-61,共5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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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认定 评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垄断纠纷案 被引量:19
12
作者 叶若思 祝建军 陈文全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第3期46-52,共7页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的评析,论证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的评析,论证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相关市场 支配地位 滥用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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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21
13
作者 李扬 袁振宗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8-107,共30页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在结合互联网平台特征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改变。随着算法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市场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同时也更为隐蔽,其违法性判断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限制竞争效果应该从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两方面出发,在个案中予以界定。互联网平台天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特征,这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与可罚性。在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下,应该从反垄断法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界定正当理由,且不能设立过于严格的适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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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立法比较 被引量:4
14
作者 李小明 吴倩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24-128,共5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标准 表现形式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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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理与实践 被引量:36
15
作者 陈兵 徐文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7-96,共10页
平台经济的极速发展在为我国社会经济注入全新活力之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新问题提供了指引。除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细... 平台经济的极速发展在为我国社会经济注入全新活力之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新问题提供了指引。除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细化规范外,其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类具体行为判断标准的具象化,以及正当理由抗辩的提出更具亮点,引领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从审慎监管走向包容监管、开放监管及合作监管的多维度监管并驱模式,实现规范和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相统合的促进型监管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健康发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促进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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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26
16
作者 谭袁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4期110-123,共14页
我国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一直处于极度缺位的状态。近期,中央不断强调要加强反垄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我国目前处于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展开反垄断的最好时期,... 我国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一直处于极度缺位的状态。近期,中央不断强调要加强反垄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我国目前处于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展开反垄断的最好时期,但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思路、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认定等制度存在困境,理论认识也存在偏差,这些都给我国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规制蒙上一层阴影。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制度困境进行剖析,对理论认识偏差进行纠偏,为我国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效的反垄断规制寻找正确的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实践困境 制度困境 理论偏差 制度完善 理论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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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隐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25
17
作者 孙晋 万召宗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5期3-16,共14页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隐私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反垄断法的视域之中。隐私涉及消费者利益,隐私保护成为非价格维度的竞争因素,隐私侵犯可作为增强市场势力的手段。从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个间接目的、终极目的而言,保护隐私理应在反垄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隐私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反垄断法的视域之中。隐私涉及消费者利益,隐私保护成为非价格维度的竞争因素,隐私侵犯可作为增强市场势力的手段。从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个间接目的、终极目的而言,保护隐私理应在反垄断法中有其一席之地。但反垄断法直接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会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障碍,毕竟保护隐私不是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同时反垄断执法资源有限,隐私保护又关涉多个法律领域。对此,反垄断法应坚持以竞争损害作为行为定性的基本标准,并对隐私问题给予更多关注,在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中,对竞争损害的认定不必太过严格,反垄断执法机构亦应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注重加强与其他隐私保护部门的监管协调与互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隐私保护 消费者利益 竞争损害 智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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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4
18
作者 邓路遥 莫初明 《经济师》 2010年第1期109-110,共2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之一,各国反垄断法均根据具体情况为之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在有关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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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的认定辨识——以“利乐案”为例 被引量:2
19
作者 袁嘉 郝俊淇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45-149,共5页
以利乐涉嫌垄断案为切入点,对相关的搭售理论及其司法实践进行梳理,进而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认定的"双阶层、四要件"的分析范式。结合利乐案,首先就利乐搭售行为的构成进行分析,满足要件后,再就该搭售行为的违法性... 以利乐涉嫌垄断案为切入点,对相关的搭售理论及其司法实践进行梳理,进而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认定的"双阶层、四要件"的分析范式。结合利乐案,首先就利乐搭售行为的构成进行分析,满足要件后,再就该搭售行为的违法性展开合理分析,重点关注搭售行为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经济效果,即在限制竞争的效果与积极经济效益之间作出合理权衡,在此基础上将"更强理由"纳入到违法认定的分析范式中。由于利乐通过"排他型搭售"和"技术型搭售"所实施的剥削性定价可以成为违法认定的更强理由,从而得出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搭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范式 更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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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比较研究 被引量:5
20
作者 李小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62-67,共6页
复杂经济社会中垄断行为的表现是复杂多样的,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可归纳为三个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企业合并审查。欧共体竞争法提出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其它垄断行为进行比较... 复杂经济社会中垄断行为的表现是复杂多样的,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可归纳为三个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企业合并审查。欧共体竞争法提出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其它垄断行为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其独有的性质和特征,使我们加深了对它的认识,并区别于其它垄断行为。加强对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研究有助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与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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