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39篇文章
< 1 2 7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被引量:2
1
作者 王金洋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8-123,共6页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完善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立法者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以及法条文字的模糊性,导致出现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清、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资格的限缩化、主观方面立法价值取向有误以及对“严重精...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完善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立法者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以及法条文字的模糊性,导致出现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清、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资格的限缩化、主观方面立法价值取向有误以及对“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缺乏参考标准等问题。须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着手,明确特定物中“人身意义”的认定标准、特定物精神损害“严重性”的认定标准,完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同时,有权主张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并不一定是特定物所有权人,应当通过判断特定物上所承载人身利益,明确谁是《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的适格原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利益保护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代替物与不代替物及相关法律问题 被引量:2
2
作者 张晓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67-69,共3页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代替物 (种类物 )与不代替物是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物进行的分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不代替物一定是特定物 ,而代替物则既可以是特定物 ,也可以是不特定物。
关键词 特定物 特定物 代替物 不代替物 物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特定物 被引量:1
3
作者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77-80,共4页
特定物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却很混乱。我国大陆学者一般认为物为特定物或者种类物是由物的属性所决定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导致对特定物认识混乱的根本原因。决定物为特定物的因素并不限于物的属性,与物相关的... 特定物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却很混乱。我国大陆学者一般认为物为特定物或者种类物是由物的属性所决定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导致对特定物认识混乱的根本原因。决定物为特定物的因素并不限于物的属性,与物相关的某些非物质性因素同样可以成为决定物为特定物的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 特定物的决定因素 种类物 特定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民法典对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完善 被引量:17
4
作者 杨立新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11-118,共8页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理论依据...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理论依据,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具有重要价值。构成该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具有人格意义或者身份意义的特定物,损害后果是造成受害人的严重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应当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裁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规则 完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特定物债权之保全──以二重买卖为中心 被引量:4
5
作者 肖厚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2期53-55,共3页
特定物债权之保全──以二重买卖为中心西南政法大学肖厚国一、问题之提出债权以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满足为其主要目的,因此债务人的财产,除因担保之设定而为一定债权的担保外。皆为总债权人共同担保之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债权... 特定物债权之保全──以二重买卖为中心西南政法大学肖厚国一、问题之提出债权以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满足为其主要目的,因此债务人的财产,除因担保之设定而为一定债权的担保外。皆为总债权人共同担保之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债权人之债权的最后担保。故可谓之责任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特定物 债务人 二重买卖 一般债权 交易安全 债权人平等原则 共同担保 质权人 撤销权制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特定物买卖瑕疵履行时的交付替代物 被引量:3
6
作者 郝丽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86-97,共12页
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当出现物的瑕疵时,如果存在同等价值以及相同种类的替代物,交付替代物是恰当的再履行方式。买受人在"绝对成比例"和"相对成比例"的界限内,可以选择让出卖人交付替代物。在首次给付出现瑕疵时,... 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当出现物的瑕疵时,如果存在同等价值以及相同种类的替代物,交付替代物是恰当的再履行方式。买受人在"绝对成比例"和"相对成比例"的界限内,可以选择让出卖人交付替代物。在首次给付出现瑕疵时,买受人第一性的救济权利是要求出卖人排除瑕疵(修理)或者交付替代物,不是直接解除合同或者减少价款。买受人作出交付替代物的选择后,不得将交付替代物任意变更为消除瑕疵。我国《合同法》没有区别种类物和特定物交易,其第111条对违约责任方式进行了一体规定,这种规定为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承认特定物买卖出现瑕疵履行时可以适用交付替代物提供了可能的空间。然而,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是没有直接规定或者通过其他间接条款确定"再履行"(消除瑕疵或者交付替代物)的优先地位,这是我国《合同法》修订过程中应当予以考虑的,以保障合同法中"契约严守"原则和"继续履行"原则的贯彻。另外,对特定物的瑕疵履行适用交付替代物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鉴于比例原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逐一规定,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确定不同情况时"合比例"的阈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买卖 物的瑕疵 再履行 交付替代物 比例原则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特定物毁损执行之应对机制
7
作者 马登科 黄学欣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43-257,共15页
特定物执行,以原物执行为原则,但执行过程中难免发生特定物毁损问题。在立法上,我国早在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便予以关注。从1998年至今,我国特定物毁损执行的模式经历了从“折价赔偿或... 特定物执行,以原物执行为原则,但执行过程中难免发生特定物毁损问题。在立法上,我国早在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便予以关注。从1998年至今,我国特定物毁损执行的模式经历了从“折价赔偿或者替代执行”,到“协商或另诉”模式,再到“协商或再审或另诉”模式的逐步演化。司法上,关涉特定物毁损问题的执行案件也基本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虽然面对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问题,我国的法律探索已经走过了20几个年头,但关涉特定物毁损之执行的问题,目前仍存有当事人诉求各异,执行机构无所适从的实践困局,也存有执行标的、诉讼标的、既判力标准时学说多元并存衔接不畅的理论尴尬。2018年新出台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虽然引入“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此时间节点,但其所提之新救济方案——“再审或另诉”,却面临时间设置缺漏、特定物毁损要素缺乏考量、救济体系不合理等诘难。从问题成因来看,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问题,乃因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贯通性不足以及受程序法的内容框架认知不深的影响所致。对此,结合国内外特定物毁损之执行应对机制架构,如果能强化执行调查,精确把握特定物状况,精准实现程序分流,改良执行方式,以及植入备位执行和备位诉讼,则可适度缓解或疏导特定物毁损之执行不能的现存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审判、执行救济法官关涉特定物执行的理论立场本就不一,以统一模式强行衔接的正当性更是不足,故而此种解决路径应当予以抛弃或改良。理论多元、环节多段的背景下,利用法官个体观点立场的前后一致和逻辑自洽,合理配置执行启动审查权,通过贯彻实行审执分离,执行法官专门处理执行事务,再不介入审判和救济判断,让执行依据的审判法官与特定物毁损执行不畅时的救济法官直接对接,以此统一审判法官和救济法官的理论立场,实现审判、执行的有力衔接,达到个案处理上一致的效果,方为疏解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难题的根本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毁损 执行标的 诉讼标的 既判力标准时 衔接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特定物债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8
作者 梅瑞琦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1年第4期25-30,共6页
关于特定物债权人得否于债务人尚未陷于无资力时,行使撤销权,学说判例存在不同见解,有肯定说和限制肯定说。这两种学说均有走向极端的嫌疑,肯定说承认特定物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有欠妥当;限制肯定说否认其享有撤销权,也存在理论上的矛盾,... 关于特定物债权人得否于债务人尚未陷于无资力时,行使撤销权,学说判例存在不同见解,有肯定说和限制肯定说。这两种学说均有走向极端的嫌疑,肯定说承认特定物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有欠妥当;限制肯定说否认其享有撤销权,也存在理论上的矛盾,有时甚至导致不公。正确的做法是寻求折中的方案,即原则上仅允许不可替代特定物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债权 二重买卖 撤销权 不可替代物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试论买卖特定物时的所有权转移和危险负担问题 被引量:1
9
作者 刘书錡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2期64-66,共3页
买卖特定物时,关于该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危险负担(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问题,各国民事立法上大体有三种观点:一、债权人主义,即债权人负担危险。这种观点认为从买卖特定物契约(合同)生效时起,即使特... 买卖特定物时,关于该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危险负担(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问题,各国民事立法上大体有三种观点:一、债权人主义,即债权人负担危险。这种观点认为从买卖特定物契约(合同)生效时起,即使特定物尚未交付,但该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特定物如有意外灭失,出卖人(债务人)因不能给付而免除债务;但买受人(债权人)仍应当对待给付而交付价金。债权人主义始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第1583、1138条也是这样规定的。日本民法典第534条同样规定特定物物权确立或转移后,危险由债权人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 所有权转移 出卖人 债权人 买受人 当事人 对待给付 合同成立时间 买卖合同 苏俄民法典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我国特定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最佳时间
10
作者 王坚平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1期35-37,共3页
买卖的最主要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就是转移卖方出卖财产的所有权(在国营单位之间则是转移卖方对该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这就产生了买卖双方何时取得和丧失出卖物所有权的问题,即出卖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探讨与研究我国特定物买卖... 买卖的最主要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就是转移卖方出卖财产的所有权(在国营单位之间则是转移卖方对该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这就产生了买卖双方何时取得和丧失出卖物所有权的问题,即出卖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探讨与研究我国特定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最佳时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般说来,在法律上无特别规定而买卖合同也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只能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或者交付时间可以确定该特定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其他时间是无法确定的。于是,在民法理论界就出现了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把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定在合同成立时间最好(简称“合同成立时间”);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把交付时间为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最佳(简称“交付时间”)。它们对民事立法都有重大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 所有权转移 合同成立时间 买卖合同 法律特征 重大影响 民事立法 法律后果 保护方法 现实意义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侵害特定物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研究
11
作者 李延书 《经济师》 2022年第5期55-56,共2页
《民法典》认可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人身权益保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相关条款表述较模糊,导致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清。因此,还需从法学解释... 《民法典》认可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人身权益保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相关条款表述较模糊,导致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清。因此,还需从法学解释的角度入手,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判断标准。同时,物品所有权人并非一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通过判断物上承载的人身利益主体,确定谁是《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中的适格被侵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利 益保护 司法适用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侵害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12
作者 周英杰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7期3925-3932,共8页
侵害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司法解释时代、《侵权责任法》时代和《民法典》时代,其内涵和构成要件需要根据规范原文进行逐个分析。对其分类采用列举归纳的方法,分为:逝者的遗物及关联物、有人身意义的信件文书、宠物、... 侵害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司法解释时代、《侵权责任法》时代和《民法典》时代,其内涵和构成要件需要根据规范原文进行逐个分析。对其分类采用列举归纳的方法,分为:逝者的遗物及关联物、有人身意义的信件文书、宠物、纪念性的视听资料、纪念物品、人造器官等六大类别。侵害有人身意义特定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有独立性和明确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物品价值、被害人损失以及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人身意义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略论特定物之债的实际履行
13
作者 陈晓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1990年第1期90-92,35,共4页
作为反映财产动态的债,无论是依照法律成立或者依合同成立,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保持流通渠道的畅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使债能够实际履行。本文对特定物之债的实际履行... 作为反映财产动态的债,无论是依照法律成立或者依合同成立,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保持流通渠道的畅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使债能够实际履行。本文对特定物之债的实际履行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诸如特定物之债实际履行的特殊性,不履行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作一个初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 合同成立 种类物 债的履行 赔偿损失 所有权人 选择之债 履行期限 合同订立 多数人之债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民法典》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认定——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为例
14
作者 韦依莉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6期162-164,共3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重大的改进与完善,在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制定了关于损害自然人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构成他人严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重大的改进与完善,在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制定了关于损害自然人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构成他人严重精神伤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精神损失赔偿的具体细则。该条款对侵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构成条件作出了修改:一是合理的增加了侵犯客体的范围,明确有人格意义或者是有身份意义的特定物均可成为该条款所保护的客体;二是对主观要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要求侵权者的主观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把司法解释中的“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改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该条款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在司法实践中也随之呈现出需要各界反思与研究之处,因此理清该条款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内涵可谓之根本。对内涵定义进行明确性、类型化的界定与诠释,以赋裨益于今后的审判实务,以期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 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15
作者 杨立新 《贵州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1-51,共11页
民法理论对人体胚胎法律属性的认识,有客体说、主体说、中介说和渐进说等不同学术主张的争论,对认识这种社会现象提供了不同的视角,都是有益的理论探索。不过,在“百家争鸣”的学术观点面前,有关人体胚胎权属等争议的司法裁判却不能“... 民法理论对人体胚胎法律属性的认识,有客体说、主体说、中介说和渐进说等不同学术主张的争论,对认识这种社会现象提供了不同的视角,都是有益的理论探索。不过,在“百家争鸣”的学术观点面前,有关人体胚胎权属等争议的司法裁判却不能“百花齐放”,应当依照法律的规范,在学术争论的基础上选择立场,确定统一的裁判立场。《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了“人体胚胎”的概念,第1183条第2款规定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概念,在这两个概念和立法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确认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就能够确定对人体胚胎权属等争议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方法,避免不同学术观点引发的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相同案件的不同判决,保障《民法典》的统一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体胚胎 法律属性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裁判规则
原文传递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类型化界定
16
作者 彭思元 李锦桦 彭孝林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3期94-99,共6页
人身特定物模糊的界定标准给予裁判者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在概念内涵与外延均不明确的前提下,容易出现逃避说理及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人身特定物的本质在于物上附着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其他的界定标准仅能辅助证成其人身利益含量。从... 人身特定物模糊的界定标准给予裁判者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在概念内涵与外延均不明确的前提下,容易出现逃避说理及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人身特定物的本质在于物上附着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其他的界定标准仅能辅助证成其人身利益含量。从司法实践来看,物因为交往行为、社会观念以及情感交互附着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因而耦合精神要素成为人身特定物,利用类型化的方法,可从案例中抽象出交往行为物、社会观念物、情感交互物3种类型。司法审判应当遵循“一般+特殊”的裁判思路,将个案中的物归类到上述3种类型中,初步归类后再结合个案的特殊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以实现充分保障权利人利益与司法效率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 保障权利 人身利益 司法审判 情感交互 裁判者 人格利益 类型化
原文传递
“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被引量:10
17
作者 隋彭生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99-109,共11页
关键词 特定物 《德国民法典》 物权客体 《物权法》 权利义务 法律意义 权利客体 有体物
原文传递
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
18
作者 贺欣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14-123,共10页
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 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所有权 转移时间 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 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原文传递
在建定制船舶作为特定物后具有不可替代性
19
作者 耿小宁 李善川 张洪川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2期77-81,共5页
【裁判要旨】判断某一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从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方面予以分析。在建船舶至迟于第Ⅰ阶段重要日期1确认时,即具有特定化特征,属于物权法意义下的特定的物,... 【裁判要旨】判断某一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从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方面予以分析。在建船舶至迟于第Ⅰ阶段重要日期1确认时,即具有特定化特征,属于物权法意义下的特定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替代性 特定物 船舶 定制 法律性质 建造合同 合同目的 介入程度
原文传递
具体特征不详的特定物之执行方式 被引量:1
20
作者 王志根 戴玉龙 杨现正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6期85-86,共2页
【要点提示】在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可替代特定物的执行案中,法院有职责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按照判决履行交付义务。根据判决内容无法判定被执行人返还的标的物是否为原物.只要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判决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受领... 【要点提示】在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可替代特定物的执行案中,法院有职责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按照判决履行交付义务。根据判决内容无法判定被执行人返还的标的物是否为原物.只要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判决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受领。申请执行人以无法确认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为原物为由拒绝受领的,可将执行标的物提存,案件则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而结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 执行方式 执行标的物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交付 判决 法院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2 7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