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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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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巍 杨培连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77-81,共5页
表见代理应否以本人的可归责性作为法定要件,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争论不休,双重要件说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这些纷争直接限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影响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分析论证学说争议、两大法系各国立法规定及司法... 表见代理应否以本人的可归责性作为法定要件,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争论不休,双重要件说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这些纷争直接限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影响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分析论证学说争议、两大法系各国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重构表见代理以本人行为对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客观与因的法定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本人可归责 本人客观与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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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本人的可归责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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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文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41-45,共5页
表见代理的性质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善意第三人据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关于本人具有可归责性是否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存在争议。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可以得出结论:第三人善... 表见代理的性质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善意第三人据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关于本人具有可归责性是否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存在争议。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可以得出结论: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本人具有可归责性是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如果在缺乏此要件时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则对本人极不公平,有违法律的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归责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 合理信赖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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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之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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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冬梅 刘馨琪 《现代农业研究》 2019年第5期118-120,共3页
表见代理是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构成要件早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就产生了两种学说,现在法律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是否应当考虑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因素仍然留白。随着市场交易的快速发展,交易安全的考虑越来越受... 表见代理是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构成要件早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就产生了两种学说,现在法律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是否应当考虑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因素仍然留白。随着市场交易的快速发展,交易安全的考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表见代理的案例也逐渐增多,表见代理制度本身的缺陷也随之显现,为弥补缺陷应当将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因素加入到其构成要件之中且应参照风险归责的标准予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表见代理 可归责 风险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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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4
作者 刘俊芳 郭英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92-98,共7页
我国采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一定优势,司法实践中呈现不足需要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要件应限制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真正权利人之可归责性"非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二重买卖关系以及... 我国采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一定优势,司法实践中呈现不足需要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要件应限制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真正权利人之可归责性"非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二重买卖关系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制度 真正权利人之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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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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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72-80,共9页
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独立构成要件的"双重要件说",系以德国的权利外观责任为基础,存在体系上的矛盾以及难以认定的弊端。我国《合同法》第4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义并不包括本人归责性,司法实践也不以本人归责... 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独立构成要件的"双重要件说",系以德国的权利外观责任为基础,存在体系上的矛盾以及难以认定的弊端。我国《合同法》第4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义并不包括本人归责性,司法实践也不以本人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借鉴法国法上的表见理论,将本人与外观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内置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因素,以由此形成的"新单一要件说"来阐释我国现行表见代理的规范,更符合立法目的以及司法现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责任 可归责 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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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 被引量:37
6
作者 姚明斌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82-93,共12页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法释[2011]3号第26条、第28条提出的参照适用规则应如何展开,需要梳理和澄清。结合司法实践形成的判断和德国法的新发展,在这两条之外的登记错误场合,应肯定善意取得的参照适用。中国法上,股权善意取得以...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法释[2011]3号第26条、第28条提出的参照适用规则应如何展开,需要梳理和澄清。结合司法实践形成的判断和德国法的新发展,在这两条之外的登记错误场合,应肯定善意取得的参照适用。中国法上,股权善意取得以具备交易行为特征且合同有效为前提。善意的判断应根据第三人是公司内部人抑或外部人作区分对待;合理价格应采客观标准,注意专业资产评估结论的运用,且不以实际支付为必要。不宜从司法层面将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确立为影响善意取得成立的独立构成规范,而应依靠立法加以补充;但在个案中作利益衡量时,可归责性因素并非毫无意义。相比股权转让场合,股权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信赖基础、消极信赖保护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善意取得 权利外观 善意 可归责 股权质权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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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质疑——基于《公司法解释三》及其扩大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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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津龙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56-164,共9页
《公司法解释三》在名义持股和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中确立了有限公司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亦将之扩至冒名转让股权的情形。然而,工商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权利外观,因其对抗效力且无相应技术改造,难以让人信赖。值此建构下,名义持股... 《公司法解释三》在名义持股和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中确立了有限公司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亦将之扩至冒名转让股权的情形。然而,工商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权利外观,因其对抗效力且无相应技术改造,难以让人信赖。值此建构下,名义持股和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中不可能存在无权处分;即使存在无权处分的可能,股权转让实践中存在善意的可能也微乎其微,不应有股权善意取得的空间。冒名转让股权的情形中,无权处分、善意、合理对价、登记等构成要件虽可能得到满足,但基于可归责性的考量,亦不宜认定善意取得的适用。将来之立法应考虑加固权利外观的精确性,并将股权的善意取得限于登记错误的场合,以避免善意取得制度的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善意取得 权利外观 无权处分 可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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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思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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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亚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4期3-22,共20页
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倍受质疑,原因在于主要围绕制度理念以及要件等方面的差异性,忽视了其内在共通性以及现实制度需求等因素。基本理论上必须认识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构本质上都指向一种利益衡量后的结果,值得信赖的权利外观... 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倍受质疑,原因在于主要围绕制度理念以及要件等方面的差异性,忽视了其内在共通性以及现实制度需求等因素。基本理论上必须认识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构本质上都指向一种利益衡量后的结果,值得信赖的权利外观本身也是立法性建构,并非完全“天然生成”,加上考虑到股权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促进交易进行的客观需要和风险规制的必要性等因素,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必要性。而在制度建构和适用中有关股权善意取得的质疑则充分反映出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建构中的复杂因素,包括商事外观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司人合性以及股权转让的特性、双重公示主义等方面的要素,这要求我们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改造,并在利益衡量的基本原理上,对于各种具体适用情形进行有效区分,建立更加规范合理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登记对抗主义 利益衡量 登记错误 权利人可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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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数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造 被引量:1
9
作者 龙松熊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11-118,共8页
中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应当包括受让人善意、可归责性、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企业数据的善意取得在权利外观和可归责性上不同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企业数据的权利外观体现为数据企业的资质和收集特定数据的能力。... 中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应当包括受让人善意、可归责性、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企业数据的善意取得在权利外观和可归责性上不同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企业数据的权利外观体现为数据企业的资质和收集特定数据的能力。不能因数据企业以数据的公开利用作为商业模式,而认定其具有可归责性。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允许第三人使用来获取收益的情况下,应当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第三人享有使用权。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由原权利人获得企业数据权益。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允许他人使用数据的情况下,应当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使用人继续享有使用权,受让权利的第三人不享有数据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善意取得 权利外观 可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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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之困境与修正——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例 被引量:4
10
作者 李清瑜 《西部学刊》 2020年第23期55-57,共3页
由于股权和物权在参与主体、权利外观、变动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领域并没有扩张到股权,而仅仅规定在物权范畴。由于存在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股权权属变动时间节点等... 由于股权和物权在参与主体、权利外观、变动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领域并没有扩张到股权,而仅仅规定在物权范畴。由于存在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股权权属变动时间节点等存在问题。要修正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就必须具体分析在先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并完善股权的权利外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公示公信 工商登记 股权善意取得 可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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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探析
11
作者 戴玉梅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9期82-83,共2页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发生“一股两卖”和“显名持股”纠纷时,第三人可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则。然而,在此建构下,无权处分实为有权处分,受让人的善意很难在实践中维持,股权变动的权利外观让人难以信赖,这些使得股权的善意取得面临...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发生“一股两卖”和“显名持股”纠纷时,第三人可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则。然而,在此建构下,无权处分实为有权处分,受让人的善意很难在实践中维持,股权变动的权利外观让人难以信赖,这些使得股权的善意取得面临实践窘境。未来立法应当考虑统一股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将股权善意取得限于登记错误场合,加固权利变动外观之基础,并考虑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等因素,从而完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促进股权交易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变动 权利外观 可归责 股权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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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表见代理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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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港英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3年第24期190-192,共3页
表见代理在商业领域中对于促进商事交易活动之效率与安全方面上具有优势,但《民法典》第172条并未对民事表见代理与商事表见代理之区别作出回应,因此需要针对商事表见代理之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标准,以及对于其在司法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作出... 表见代理在商业领域中对于促进商事交易活动之效率与安全方面上具有优势,但《民法典》第172条并未对民事表见代理与商事表见代理之区别作出回应,因此需要针对商事表见代理之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标准,以及对于其在司法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作出解答来更好地阐述商事表见代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表见代理 可归责 权利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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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和共性
13
作者 吴笛 《四川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第2期174-189,共16页
长期以来,刑法与民法的关系都是法学领域中的基本难题。边沁于1780年将其名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付梓,但又将其扣压9年才出版,因为他在最后一章开始说明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或如他所称两者之间'界限'的地方时,发现有预想... 长期以来,刑法与民法的关系都是法学领域中的基本难题。边沁于1780年将其名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付梓,但又将其扣压9年才出版,因为他在最后一章开始说明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或如他所称两者之间'界限'的地方时,发现有预想不到的困难,并不惜另行著书立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功利 惩罚 意志自由论 法律后果说 民事义务 社会危害 道义 归责基础 犯罪行为人 债务不履行 致害人 民事权利 受害人 否定评价 民事法律关系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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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制度检讨与改造 被引量:39
14
作者 刘铁光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38-48,共11页
商标注册体制依然是当今世界主流的商标取得体制,也是我国自近代商标法起源时起一贯坚持的体制,我国市场主体已经普遍形成了注册取得商标权的观念。尽管注册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积弊,但不应轻易否定该体制... 商标注册体制依然是当今世界主流的商标取得体制,也是我国自近代商标法起源时起一贯坚持的体制,我国市场主体已经普遍形成了注册取得商标权的观念。尽管注册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积弊,但不应轻易否定该体制,而应在针对该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予以坚守。我国《商标法》经过2013年的修订,已经形成遏制商标"抢注"与"囤积"行为的制度体系,但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依然具有得以存在的制度空间。为此,应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封堵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的利益通道,根除商标"抢注"与"囤积"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体制 商标“抢注” 商标“囤积”可归责 拟制权利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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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的私法规范与实践表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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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建 《人民司法》 2020年第4期45-50,共6页
盖章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不管是单方授权的委托代理,还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盖章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盖章的地点也具有法律意义,决定了合同签订地以及法院管辖地,同时,盖章是确保票据有效... 盖章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不管是单方授权的委托代理,还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盖章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盖章的地点也具有法律意义,决定了合同签订地以及法院管辖地,同时,盖章是确保票据有效性的必备要件。公章属于公司财产,它被广泛地运用到各种商业活动中。由于公章表征公司意思,实践中经常出现争夺公司印章的情形。公章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意义。实施盖章行为的主体是确认公司意思真实性的关键,应从不同主体加盖公章的行为入手,对借用、盗用、滥用和伪造(变造)等加盖真(假)公章的行为进行类型化,结合权利外观表象和可归责性,判断盖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成立 权利外观 合同签订 可归责 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印章 法院管辖 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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