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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主体范围的法律审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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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琳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2期97-98,共2页
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对"表演者权"主体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争议,一是"表演者"范畴的"广义说"和"狭义说",二是"表演者"类型的"自然人说"与"一切人说&q... 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对"表演者权"主体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争议,一是"表演者"范畴的"广义说"和"狭义说",二是"表演者"类型的"自然人说"与"一切人说"。"表演者"与"表演者权主体"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概念,将法人、其他组织列入"表演者权"主体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 表演者权主体 表演者权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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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与表演者权主体的立法构造——以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表演者的范围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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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20年第1期133-140,共8页
现行《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这不仅与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规定不一致,而且导致了演员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因此,表演者的范围与表演者权的归属应当予以规范上的区分。一方面,规范意义上的表演者应当... 现行《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这不仅与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规定不一致,而且导致了演员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因此,表演者的范围与表演者权的归属应当予以规范上的区分。一方面,规范意义上的表演者应当限于自然人,既是法律概念对社会实践的尊重,也是趋于降低法律理解成本的考量;而将演出单位视为表演者,既是对法律拟制的正确运用,也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纠正。另一方面,"表演者权主体"的设置,既消除了演出单位享有精神权利的逻辑漏洞,也保护了演出单位在表演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益。此外,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可以通过契约机制和法定许可机制予以合理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 表演者权主体 表演者 立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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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表演者权的立法和完善——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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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化琴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第6期30-32,共3页
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为《北京条约》)的视角下,审视我国表演者权立法:在表演者权的主体上,需要对不属于作品的表演者进行保护;表演者仅仅是指自然人,不应该包括演出单位;在表演者权的内容上,需要对视听表演者增加出租权和... 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为《北京条约》)的视角下,审视我国表演者权立法:在表演者权的主体上,需要对不属于作品的表演者进行保护;表演者仅仅是指自然人,不应该包括演出单位;在表演者权的内容上,需要对视听表演者增加出租权和广播权或者广播获酬权;在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的问题上,需要对视听表演者权尤其是原来的录音录像制品中的视听表演者权的转让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表演者权主体 表演者内容 视听表演者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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