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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监督: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职务犯罪案件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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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卫跃宁 熊馥琳 《廉政文化研究》 2024年第1期57-69,共13页
对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中蕴含着历史、理论与实践三重逻辑,既是中国共产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历史经验的传承,也是监察机关处置权应有之义的体现,还是监察机关实践工作范式的运用。不过,监察... 对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中蕴含着历史、理论与实践三重逻辑,既是中国共产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历史经验的传承,也是监察机关处置权应有之义的体现,还是监察机关实践工作范式的运用。不过,监察机关这一行为在当前仍然面临着困境,包括在对职务犯罪进行非罪化处置时合法性上所带来的疑问、容易对司法权产生威胁以及容易造成监察权行使的恣意性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在观念上对党纪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的理解存在偏差、在规范上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非罪化处置的标准不明以及在制度上缺乏对监察机关这一行为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最终造成了现实的“困局”。为此,必须系统而正确地认识党纪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明确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职务犯罪案件的标准、建立健全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监察体制改革所预期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机关 非罪化处置 职务犯 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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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衔接与特定情形职务犯罪非罪化处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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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松建 刘昊天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75-79,共5页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对可能构成职务犯罪的腐败行为的处置方式中,以“断崖式降级”为代表的党纪政务处分所占比例逐渐提高。对此,理论界出现了“以罚代刑”不可取的质疑声音。这一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纪法衔接的不畅。《监察法...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对可能构成职务犯罪的腐败行为的处置方式中,以“断崖式降级”为代表的党纪政务处分所占比例逐渐提高。对此,理论界出现了“以罚代刑”不可取的质疑声音。这一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纪法衔接的不畅。《监察法》与《刑法》二者位阶平等、目标相同、内容共通,这是纪法衔接的重要基础。监察对象的范围广于职务犯罪主体,不仅是对其合理有益的补充,也是纪法衔接的重要表现。特定情形职务犯罪非罪化处置具有合理性,在由以惩治为主转为以预防为主的腐败治理新模式中,这是实现纪法衔接的一种新举措。党纪政务处分足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和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也是落实“治病救人”和“四种形态”方针政策的具体方式。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管理,并允许司法机关一定程度的参与,将能更好地推进纪法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 监察对象 纪法衔接 非罪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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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的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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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小龙 邱钦 崔同敏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86-93,共8页
非罪化现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其实质属于行政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满足主体适格、权限适当、内容合理、程序正当、形式合法等效力要件,才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目的意思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由于效力对象的差异,非罪... 非罪化现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其实质属于行政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满足主体适格、权限适当、内容合理、程序正当、形式合法等效力要件,才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目的意思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由于效力对象的差异,非罪化处置的效力内容并不全然相同。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非罪化处置一经作出,执法机关自身应当严格受其约束,非依法定理由且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对于相对人而言,非罪化处置具有不可争力和执行力两种法律效力;对于其他权力机关而言,负有相应的尊重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执法机关 非罪化处置 效力要件 效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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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监督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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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小龙 崔同敏 邱钦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3年第4期83-87,共5页
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且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权力的人民性本质特征、自我膨胀和扩张的本性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蕴意,均决定了必须对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进行监督。基于行政执法机关权威性和... 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且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权力的人民性本质特征、自我膨胀和扩张的本性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蕴意,均决定了必须对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进行监督。基于行政执法机关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维护,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的监督,应摒弃传统“有错必纠”的监督理念,改取“适度容忍”的谦抑性监督原则。具体可从检察监督、监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我监督以及权利相关人的救济监督等方面构建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的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执法机关 非罪化处置 监督机制 适度容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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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权及其限制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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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蓉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4-23,共10页
我国监察实践中已出现了对职务犯罪行为作非罪化处置的现象。监察非罪化处置权实质是一种对已构罪的行为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追诉的裁量权,这种权力的授予可能引起人们对监察权力过大、侵犯法官定罪处罚权的疑虑。但非罪化处置无疑有其诸... 我国监察实践中已出现了对职务犯罪行为作非罪化处置的现象。监察非罪化处置权实质是一种对已构罪的行为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追诉的裁量权,这种权力的授予可能引起人们对监察权力过大、侵犯法官定罪处罚权的疑虑。但非罪化处置无疑有其诸多益处,如能明显提高效率、提高监察机制的动态适应性、规范监察权力运行、促进监察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融通等。因而,在立法中明确监察机关的非罪化处置权有一定正当性,但它的适用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一致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非罪化处置的范围应当限于四种情形:一是渎职犯罪中情节轻微的过失犯罪;二是满足特定从宽条件的情节较轻的贪污犯罪;三是满足特定从宽条件的情节较轻的行贿犯罪;四是有重大立功情节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特别核准的职务犯罪。由于非罪化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罪与非罪边界模糊,应当在原则上谨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权 非罪化处置 一致性原则
原文传递
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制度的规范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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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明明 《党内法规研究》 2024年第1期115-128,共14页
作为监察机关处置权的延伸,不移送起诉可被视为监察机关的一种独立处置类型。对此,《监察法实施条例》初设了“情节较轻不移送”“不需要追究刑责不移送”两种情形。不移送起诉的制度设置契合了监察机关在腐败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所实现... 作为监察机关处置权的延伸,不移送起诉可被视为监察机关的一种独立处置类型。对此,《监察法实施条例》初设了“情节较轻不移送”“不需要追究刑责不移送”两种情形。不移送起诉的制度设置契合了监察机关在腐败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所实现的非罪化处置后果有利于指引被调查人配合监察机关的反腐败调查,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但基于法治要求亦需要防范“以纪代刑”风险。从制度构造而言,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的立法规定存在适用要件不清、出罪后替代处罚措施不明、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救济手段不足等弊端。规范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权,在根本上需要防范不移送起诉权滥用风险,完善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的监督制度。具体而言,应在立法上将不移送起诉的案件范围限于轻微犯罪,明确不移送起诉的实体和程序要件,配套制定不移送起诉后的非罪化处罚替代措施以及对原有处分的加重处罚规则,在此基础上设置不移送案件的内部提级监督程序,并构建“监察—司法”衔接中的权利救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 不移送起诉 非罪化处置 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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