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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继受与超越:日本损害赔偿法上可预见性规则之源流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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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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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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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3年第1期108-121,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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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项目资助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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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日本民法第416条以可预见性规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规则最初源于法国法,但在法典论争进程中,立法者关注到英美可预见性规则对法国法的重塑,将其吸收进明治民法。在此过程中,日本并未完全照搬英美法,而是着眼于社会现状与发展需求,尝试融合英美经验以创新本国规则。明治民法颁布后,为继受德国损害赔偿理论,学界在第416条条文基础上,以解释论的形式嫁接德国理论。但因德日损害赔偿原理迥异,面临调和难题。最终在学界的不懈努力下,通说淡化了相当因果关系的功能,削弱了相当因果关系与完全赔偿的联系。法典编纂后对德国理论的改造消化,使日本进一步完成了对渊源于英美法的损害赔偿规则的超越。日本可预见性规则的发展对明确我国损害赔偿理论框架也极具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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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日本民法第416条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可预见性规则
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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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cle 416 of the japanese civil code
Scope of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Foreseeability Rule
Equivalent Cau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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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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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解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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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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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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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97-106,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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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承包地权利体系解释论”(20BFX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民事检察和解研究”(GJ2022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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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英美法系功能主义担保立法的产物,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与我国法中的“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已生抵牾。其中,登记之“宽限期”作为购置价款抵押权优先顺位效力的外现,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在权利竞存层面,击破浮动抵押权之“位势垄断”是购置价款抵押权的创设初衷。由于购置价款抵押权对购得标的物具有基础性贡献,其还可优先于在登记前已设立的固定抵押权与质权,但仍不得对抗购置前已登记的抵押权和标的物交付后成立的留置权。此外,为贯彻实质平等并促进融资,购置价款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存时理应适用“比例清偿”规则。可见,购置价款抵押权实质上赋予了登记以溯及至标的物交付之时的对抗力,并进而形成了“层次化”的权利架构模式,但也对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构成了事实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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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第416条
购置价款抵押权
宽限期
优先顺位效力
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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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cle 416 of the civil code
purchase money mortgage
the grace period
the priority effect
the retroactive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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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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