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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担保型以物抵债的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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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洋 刘冲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3,共11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来看,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应当是避免债务人因过度自信和盲目乐观而受损。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再类型化:若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不是由其的履行能力决定,或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的不确定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则以物抵债协议不需要被限制;在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予以限制。若当事人存在担保的意思,则应通过流担保禁止规则限制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否则就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行为经济学 担保型以物抵债 流担保禁止规则 违约金酌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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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解释的历史性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亮点评述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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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勤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42-55,共14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民事司法解释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坚守民事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较为准确地把握了《民法典》立法原意,压缩了《民法典》有关条款或多或少的争议或歧义空间,其中,合同解释规则堪称典范...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民事司法解释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坚守民事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较为准确地把握了《民法典》立法原意,压缩了《民法典》有关条款或多或少的争议或歧义空间,其中,合同解释规则堪称典范。《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充实民事司法解释的基本功能,以更为具体、明确、肯定的行为规则强化《民法典》有关条款的确定性,其中,清晰合同行为的识别标准、填充合同行为的场景因素尤为出色。《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运用40余年的民事司法解释积累的经验,自觉避免以往时有的路径选择不当的情形,形成固定词句含义与范围、指引合同行为与裁判、强化裁判程序与功能的鲜明特色。《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历史性价值与意义应当得以彰显和认同,以便未来的民事司法解释自觉前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文法 司法解释 合同编通则 历史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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