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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之可接受性及所涉主体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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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作春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4年第1期3-15,共13页
国际私法的正确性依赖于乃至决定于共识的确认和潜在的认同,尤其是置身其中之人的切身感知、适当满足、自觉承认以及躬身实践的可得接受状态。国际私法上此种性质的可接受性,实际表征着其真理性品质以及标志着其完成所为之证成任务。而... 国际私法的正确性依赖于乃至决定于共识的确认和潜在的认同,尤其是置身其中之人的切身感知、适当满足、自觉承认以及躬身实践的可得接受状态。国际私法上此种性质的可接受性,实际表征着其真理性品质以及标志着其完成所为之证成任务。而国际民商事社会公众、国际民商事主体、立法者和司法者皆置身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解决跨国法律问题之中,攸关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利益,皆为受其中之事影响抑或其中之事所涉及之人民与机构及其所属,相互结合组成国际民商事社会中一庞大的利益群,相对国际私法的可接受性而言具有不同性质的地位、影响和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司法者 立法者 民商事 国际民商事关系 冲突法 可接受性 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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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中国涉外婚姻家事法论坛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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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5年第1期360-363,共4页
2015年11月5日第一届中国涉外婚姻家事法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隆重开幕,此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国际私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的... 2015年11月5日第一届中国涉外婚姻家事法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隆重开幕,此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国际私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外交、公证和民政部门代表,资深法官、律师代表参加了论坛。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深入,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民政部门 民事诉讼法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私法 家事法 继承法 国际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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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结构化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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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家骏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82-91,共10页
可持续发展原则内蕴的环境与发展一体化、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可持续利用这四个要素,在无序排列下,其本真含义被遮蔽,被诟病为具有现代主义、虚无主义、本质主义及保育主义这四种异化的生态伦理价值取向,造成该原则与外在的国际合作及... 可持续发展原则内蕴的环境与发展一体化、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可持续利用这四个要素,在无序排列下,其本真含义被遮蔽,被诟病为具有现代主义、虚无主义、本质主义及保育主义这四种异化的生态伦理价值取向,造成该原则与外在的国际合作及公民参与、预防行动及污染者负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风险预防这四项次级原则发生张力,在全球环境治理实践中容易诱发狭隘的单边行径。在生命共同体绿色发展的新时代语境下,应澄清可持续发展四要素各自对应的生态正义的程序、分配、能力和承认面向的价值意蕴,使其依次与外在四原则结合生成全球环境法治理论。基于这种可持续发展原则结构映射,揭示“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倡议的底层逻辑,并以形成中的《世界环境公约》的相关共识为指引,依托“一带一路”示范法定位,提出有序引导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原则 生态正义 《世界环境公约》 “一带一路”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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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理论基础与实施路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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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凯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38-145,共8页
由于两大法系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同认识,带有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一直以来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共秩序的抵制,其背后既有对判决私法属性的质疑,更有来自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的冲突。但晚近以来,随着各国民事实体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 由于两大法系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同认识,带有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一直以来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共秩序的抵制,其背后既有对判决私法属性的质疑,更有来自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的冲突。但晚近以来,随着各国民事实体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纳入以及损害赔偿法中对补偿性原则的放松,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开始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有限认可。当然,为了防范高额惩罚性赔偿对内国法制的冲击,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数额仍不得违背承认地国家实体法上的比例原则。有鉴于此,未来我国的涉外司法实践应当充分顺应这种有限度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趋势,具体应以我国国内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变动为导向,并将其贯穿于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识别、适用范围以及数额限制三大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判决承认与执行 公共秩序保留 有限认可 实体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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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视域中的强行法——以《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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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雅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75-80,共6页
《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使强行法制度步入我国冲突法视域中。强行法在我国冲突法领域尚属新鲜事物,其内涵、外延及与相关制度的契合等相关问题尚待确定。强行法的界定不仅需要借助于国际法领域的经验,还要考虑内国法特别是私法中对强制... 《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使强行法制度步入我国冲突法视域中。强行法在我国冲突法领域尚属新鲜事物,其内涵、外延及与相关制度的契合等相关问题尚待确定。强行法的界定不仅需要借助于国际法领域的经验,还要考虑内国法特别是私法中对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性质和种类的实证考量。同时,在分析外国强行法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强行法适用的类型、效力及与之契合的制度进行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冲突法 强行法 界定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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