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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AI文生图”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研究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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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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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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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4-35,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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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秉持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的观点,人工智能大模型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基于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创作方式转型背景和美术作品“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等维度进行判断,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文生图”属于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人。“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司法裁判充分考量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双方所在群体的利益、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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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AI文生图
作品
作者
权利归属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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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I text-to-image
work
author
ownership of copyright
balance of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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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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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短视频著作权司法保护研究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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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张倩
李珂
李明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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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不详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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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29,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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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和挑战。短视频的表达存在可识别的差异性,即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并可以按照署名、其他初步证据、确定发表账号运营主体的方法和步骤认定其著作权归属。二次创作短视频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须结合“三步检验法”三个要件进行逐一界定。短视频平台责任的认定应当从“明知、应知”和“必要措施”两方面予以考察,但现阶段并不具备从立法上设定事先审查和过滤义务的条件。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应重在预防,需要司法及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等有关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系统性解决路径,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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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短视频
著作权
二次创作
合理使用
平台责任
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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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hort-video
copyright
secondary creation
fair use
platform liability
judici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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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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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AIGC:以高效治理推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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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绪青
朱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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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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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前线》
2023年第6期49-5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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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ChatGPT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典型应用成果。这项技术以大数据学习作为基础并通过相应算法不断优化而成,其风险主要体现在数据和算法的使用上。同时其所展现的强大能力将对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及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本次技术革新的延展性甚至超过20世纪初的互联网技术,任何国家不可能对此置身事外。人工智能系大势所趋,开展风险认知、治理策略研究刻不容缓,同时应以高效的机制体制建设规范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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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据安全
治理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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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P1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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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游戏直播版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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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赵琪
李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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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不详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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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网络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43-161,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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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存在的网络游戏直播领域主要版权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网络游戏版权方和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版权争议,二是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之间的版权争议。网络游戏运行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其版权归属,取决于游戏类型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决定了玩家玩游戏过程中是否有独创性行为,是故无法一概而论。实践中鲜有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未经许可使用网络游戏的行为构成对网络游戏的合理使用。现有判决认定网络游戏版权方限定特定网络游戏的直播平台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样,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暨游戏解说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亦取决于游戏类型,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对此是否享有著作权及著作权的范围一方面需根据游戏类型作判断,另一方面要尊重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合法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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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游戏直播
网络游戏运行画面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版权纠纷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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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06
[文化科学—传播学]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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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及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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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张倩
李婉星
毛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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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不详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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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网络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23-142,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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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中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指利用长视频制作而成的短视频。目前,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案件总量较低,但侵权方式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由于创作方式的多样,此种二次创作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在其构成“适当引用”,同时符合“三步检验法”中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条件时,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由于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离不开平台的网络服务,因此还需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认定,其基本思路为“存在过错(即明知或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算法推荐和过滤措施是平台责任认定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前者影响对于“应知”的判断,后者则可以成为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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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二次创作短视频
侵权认定
合理使用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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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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