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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命运——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03条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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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春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71-75,共5页
破产程序中如何对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是破产程序的重要问题。破产程序的开启对合同履行产生怎样的效力,德国司法判决和学说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渐达成共识。1999年1月生效的德国支付不能法将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清晰地写进第103... 破产程序中如何对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是破产程序的重要问题。破产程序的开启对合同履行产生怎样的效力,德国司法判决和学说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渐达成共识。1999年1月生效的德国支付不能法将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清晰地写进第103条,明确了合同双方履行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命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支付不能程序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 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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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洲视角考查德国公司法的发展
2
作者 Helmut Kohl 杨继 《经济法论坛》 2003年第1期553-578,共26页
引言至少从启蒙时代开始,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就是个人主义,注重个体。法律是为了促进个人的发展、保障个人的自由而服务。在这一理念构想中甚至国家的作用也仅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而且仅仅为这个目的才可以通过法律条文限制自由公民... 引言至少从启蒙时代开始,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就是个人主义,注重个体。法律是为了促进个人的发展、保障个人的自由而服务。在这一理念构想中甚至国家的作用也仅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而且仅仅为这个目的才可以通过法律条文限制自由公民的行动自由,如果该公民已将此种权力通过契约让渡与国家——显然,公民在无政府主义的情况下也是无法充分保护自己财产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动自由 两合公司 资合公司 西方法律 公司财产 康采恩法 公司债权人 无限责任 监事会制度 启蒙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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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比较 被引量:1
3
作者 李昊(译) 王文娜(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21年第2期76-94,共19页
《中国民法典》的法典化提供了以德国法视角对婚姻家庭法进行比较法审视的契机。此前,中国的家庭法被规定在独立的《婚姻法》和《收养法》中,如今则位于《中国民法典》的第五编。与之相对的是《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的德国家庭法。除了由... 《中国民法典》的法典化提供了以德国法视角对婚姻家庭法进行比较法审视的契机。此前,中国的家庭法被规定在独立的《婚姻法》和《收养法》中,如今则位于《中国民法典》的第五编。与之相对的是《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的德国家庭法。除了由社会和文化决定的不同之处外,(两国的婚姻家庭法)在规范目的和追求的规范目标方面存在共同之处。非常明确的是,无论在(何种)法律体系和文化形态中,家庭法都面临着困难的任务,即与变革中的生活现实和变化的价值观念保持步调的一致,与之伴随的便是对(家庭法)持续不断的调整需求。仅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立法机遇的新法典化就是值得被欢迎并且值得被重视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法 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 婚姻状况 离婚 家事代理制度 增益共同所有制 增益补偿 未命名的给予 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 破裂原则 父母照顾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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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方法的意义及其局限之克服 被引量:4
4
作者 张青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6年第6期11-15,共5页
对于法律的理解,人们难免会有争议,其原因在于前理解(前见)。为避免法律解释流于恣意,应以法律方法加以制约,但由于各种法律方法并不一致,导致各种解释结果产生矛盾。为此,应引入先例和学说中对有关规范的解释,对法官裁判加以限制。
关键词 法律解释 前理解 法律方法 先例 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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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私立法学教育观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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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治杰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55-160,共6页
关键词 教育观察 德国 立法学 BUSINESS 法学教育 2009年 法学院 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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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再探——兼评《物权法》第106、107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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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春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00-104,共5页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它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承认。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必须是受让人基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并善意地取得标的物的占有。...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它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承认。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必须是受让人基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并善意地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此外,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07条作出了特别规定。对善意取得要件的深入探讨有助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善意取得 民事法律行为 占有改定 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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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缔结行为的效力瑕疵——兼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43
7
作者 李昊 王文娜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02-118,共17页
婚姻缔结行为指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旨在通过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取得结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缔结行为的调整应与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行为体系相协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婚姻可... 婚姻缔结行为指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旨在通过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取得结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缔结行为的调整应与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行为体系相协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二元效力瑕疵体系,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创设的面向未来无效的婚姻可废止制度。从具体的效力瑕疵事由来看,“二审稿”以封闭性规范明确了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以开放模式规定了导致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但仍存在与民法总则进一步协调的空间。在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方面,应删除“二审稿”第 828条第4项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增加通谋虚伪“假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在导致婚姻可撤销的事由方面,民法总则有关欺诈、胁迫的规定可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应删除“二审稿”第829条和第830条的重复性规定,而民法总则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不构成婚姻可撤销事由,需要在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其不予适用。婚姻家庭编还需明确存在形式瑕疵的婚姻亦为可撤销婚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缔结行为 效力瑕疵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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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秩序法益的主体间性 被引量:12
8
作者 蓝学友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88-106,共19页
秩序法益是主体间性法益。以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等主体性法益为原型的“主体/客体”二分的法益界定模式,并不适用于秩序法益。在界定个罪所保护的秩序法益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关注主体间互动过程,而不是特定或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无... 秩序法益是主体间性法益。以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等主体性法益为原型的“主体/客体”二分的法益界定模式,并不适用于秩序法益。在界定个罪所保护的秩序法益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关注主体间互动过程,而不是特定或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无论是将秩序法益具体化为管理制度、公共利益或正常状态的实务做法,还是将秩序法益还原为个体法益的理论观点,都忽略了主体间的互动过程,最终都会加剧秩序法益泛在化。从主体间性视角出发,可以推导出界定秩序法益的先在性原则、情境性原则、迭代性原则、去主体化原则、功能导向原则以及网络结构原则。这六项原则共同构成对秩序法益的体系性限制,有助于遏制秩序法益的泛在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秩序法益 主体间性法益 个体法益 主体间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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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25
9
作者 李昊 王文娜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20,187,共10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既有承继,又有修改。主要的5处修改是: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事由,婚姻登记机构不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既有承继,又有修改。主要的5处修改是: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事由,婚姻登记机构不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有权机关,胁迫婚姻情形下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规定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能导致婚姻可撤销,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自解释论而言,婚姻无效的事由仅有第1051条规定的3种,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有第1052条和第1053条规定的两种,《民法典》“总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不能适用,也不能被类推适用。第1054条应被解释为,原则上,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效效力溯及既往地发生,例外情形下,即在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无效效力仅面向将来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结婚 婚姻无效 婚姻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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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破产法比较研究
10
作者 Dr.Anja Amend 吴越 蓝冰 《经济法论坛》 2003年第1期579-600,共22页
前言德国新的《支付不能法》已经实施三年多了。这段时间足以让我们对它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与中国的新破产法草案作批判性的比较研究。暂且不考虑本文的结论,我们可以引用一句德国的格言:解决了一个问题,同时产生了两个新问题。
关键词 破产法 支付不能 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委员会 德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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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变革
11
作者 李里晶 《中国版权》 CSSCI 2006年第5期40-42,共3页
一、传统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关于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不同的学者对于其产生的理论基础主要持以下三种观点:
关键词 合理使用制度 版权 数字环境 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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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沟通的自创生?——媒介理论的挑战
12
作者 张青波(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23年第1期81-96,共16页
按照卢曼的法律系统理论,法被构思为自治的、自我生成的自创生沟通系统,它不再是垂直地自上而下运作,而是水平地像网络般运作,类似今天的计算机网络的运作模式。为了更为精确地考察卢曼所理解的自创生的法律沟通,卢曼的见解可以和语言... 按照卢曼的法律系统理论,法被构思为自治的、自我生成的自创生沟通系统,它不再是垂直地自上而下运作,而是水平地像网络般运作,类似今天的计算机网络的运作模式。为了更为精确地考察卢曼所理解的自创生的法律沟通,卢曼的见解可以和语言和媒介理论之晚近发展相对照。这一对照表明,自创生系统的想法或许构思得过于严格了,并且过于依附于传统的以(国家)法院为中心的形式法律系统之观念,同时却低估了社会的和文化的维度对法律形成过程的意义,以及社会自我组织对规范性秩序形成所具有的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语言理论 媒介理论 系统理论 沟通 法律及其边界 法律与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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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被引量:25
13
作者 袁治杰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9-125,共7页
德国《基本法》第14条将所有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该条公共利益条款的本质出发点是保护私人所有权。公共利益概念在德国土地征收法上依据通说认为应作狭义理解,非所有公共利益均可满足征收法上的要件。部门法对公共利益有明确... 德国《基本法》第14条将所有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该条公共利益条款的本质出发点是保护私人所有权。公共利益概念在德国土地征收法上依据通说认为应作狭义理解,非所有公共利益均可满足征收法上的要件。部门法对公共利益有明确规定。学说和实务界对公共利益概念主要在负面达成了一致。就所谓的商业征收并未一般性否定。公共利益本身也与征收的必要性紧密相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 商业征收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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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博士学位法律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1
14
作者 袁治杰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49-158,共10页
关键词 博士学位 法律制度 制度研究 德国 博士论文答辩 大规模扩招 博士生 学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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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之形成、现状与展望 被引量:12
15
作者 弗朗茨-约瑟夫.派纳 刘飞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12-126,共15页
行政程序法服务于宪法中的基本性规定,同时担负有实现行政效率的功能。联邦立法者最初所追求的目标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即以一部统一的法律对联邦、各州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作出规定。然而从立法结果上来说,立法者的上... 行政程序法服务于宪法中的基本性规定,同时担负有实现行政效率的功能。联邦立法者最初所追求的目标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即以一部统一的法律对联邦、各州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作出规定。然而从立法结果上来说,立法者的上述目标并未达成,联邦行政程序法仅仅实现了行政程序的部分法典化,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无法对之作出统一完整的规定。联邦行政程序法实施至今已有近40年之久,在此期间许多具体问题都已经被行政法院所解决。实践中在两类案件中曾出现了困难,其一是所谓混合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其二是关于说明理由的规定与理由的迟延。此外,在特定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新的包含有程序性规范的法律。如果可以参照德国已有的其他法典,对程序性法律进行整合,可以避免出现较大的法律分化,也可以清除许多重复规范,但这一做法是否可以实现却是值得怀疑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 法典化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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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电子化及其合法化与“E—民事诉讼法”之特殊规则 被引量:7
16
作者 张陈果(译)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07年第1期308-317,共10页
国际贸易上电子技术的运用近年来虽说略微势弱,但我们的信息时代通过新媒体和因特网——这一所谓"人类历史上最大的革命"——征服世界的脚步却没有停顿。
关键词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 形式规则 辅佐人 书状 信息时代 民诉 辩论原则 诉讼改革 联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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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观照下的欧洲法律融合
17
作者 张陈果(译)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07年第1期296-307,共12页
欧洲的法律融合——也称法律的"欧洲化"(Europ(?)isierung)——即通过各个欧洲国家创设同一的、相近的国家法律,抑或以融合为基础创立超国家的统一的欧洲法律——这一运动过程今天正方兴未艾。我们可以根据四个维度来对此加... 欧洲的法律融合——也称法律的"欧洲化"(Europ(?)isierung)——即通过各个欧洲国家创设同一的、相近的国家法律,抑或以融合为基础创立超国家的统一的欧洲法律——这一运动过程今天正方兴未艾。我们可以根据四个维度来对此加以考察:即该运动的容量(Volumen)、强度(Dynamic)、更新率(Aktualit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民事诉讼法 超国家 集团诉讼 更新率 法学方法论 国族 英联邦国家 法律职业 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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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词源考 被引量:1
18
作者 邵奇聪 《证据科学》 2024年第3期309-328,共20页
证据能力(Beweisf?higkeit)概念为日本所创。德国法学中“Beweisf?higkeit”不表示证据能力,德国也没有表示证据能力的概念。史料显示,日本在1888年和1902年先后将德国表示证明力的“Beweiskraft”和指代文书客观证明效力的“Beweisf?hi... 证据能力(Beweisf?higkeit)概念为日本所创。德国法学中“Beweisf?higkeit”不表示证据能力,德国也没有表示证据能力的概念。史料显示,日本在1888年和1902年先后将德国表示证明力的“Beweiskraft”和指代文书客观证明效力的“Beweisf?higkeit”译为证据能力,还混淆了两者的源词,导致谬种流传。证据能力概念在1910年进入日本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在1920年前后的人权运动中被普及并取得证据资格的含义,在1930年代初得到系统论述,在1950年代被平野龙一从英美法的角度重述和丰富了内涵,此后延续至今。未来我国宜逐步淡化证据能力概念,改用可采性概念,继续在证据属性的范畴中精耕细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能力 证明力 可采性 证据属性 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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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坊主阿诺德案考论
19
作者 袁治杰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28-142,共15页
绪论 著名的磨坊案在德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地位,然而在我国,由于传说中的磨坊案谬传极多,故极有必要作出澄清并全面予以研究。对本案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细致地理解德国法律发展过程,尤其是理解该案对于德国《普鲁士... 绪论 著名的磨坊案在德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地位,然而在我国,由于传说中的磨坊案谬传极多,故极有必要作出澄清并全面予以研究。对本案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细致地理解德国法律发展过程,尤其是理解该案对于德国《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诞生,及其对于确立司法独立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并有助于我们理解权力判决和司法独立所具有的复杂关系,同时有益于我们更深入理解司法独立的命题以及信访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磨坊 阿诺德 法律发展史 考论 司法独立 德国 普鲁士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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