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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存货动态质押案外人异议之诉权利判定及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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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候曼曼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6-46,共11页
存货动态质押质物具有流动性且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较之传统质押模式具有显著灵活性优势,但也蕴含权利冲突风险。除正常设立存货动态质押权外,善意取得规则也可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设定质权等担保物权或所有权的情形,受让人若为专业信贷... 存货动态质押质物具有流动性且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较之传统质押模式具有显著灵活性优势,但也蕴含权利冲突风险。除正常设立存货动态质押权外,善意取得规则也可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设定质权等担保物权或所有权的情形,受让人若为专业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事主体,则其注意义务更高,“善意”的认定标准较普通民事主体更为严格。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综合考虑申请强制执行人与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性权益,以及双方的利益衡平。案外人享有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原则上不得排除申请强制执行人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除非此时强制执行会大幅减损存货价值;案外人享有的所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人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对抗时,优先保护合理信赖权利外观公示一方的利益,丧失利益的一方可以基于基础关系寻求内部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 强制执行 质押监管 善意取得 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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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冲突、车路云一体化与自动驾驶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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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泽钧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0-141,共12页
要避免陷入“科幻法学”的困境,刑法学对自动驾驶的探讨就不能忽视相关技术基础。与“单车智能化”模式相比,“车路云一体化”模式能更好应对生命冲突涉及的复杂交通场景,进行全局优化。解决生命冲突问题的技术要求在于,自动驾驶车辆必... 要避免陷入“科幻法学”的困境,刑法学对自动驾驶的探讨就不能忽视相关技术基础。与“单车智能化”模式相比,“车路云一体化”模式能更好应对生命冲突涉及的复杂交通场景,进行全局优化。解决生命冲突问题的技术要求在于,自动驾驶车辆必须融入“车路云一体化”技术框架,具备对多重复杂交通场景和重大社会伦理问题的处理能力。刑法的任务则在于确保自动驾驶车辆满足这一技术要求。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刑法可以将生产不符合该技术要求之车辆的行为评价为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而在生产销售后,刑法可以通过为制造商设定检测、调试、更新、警示、召回义务的方式促使其确保自动驾驶车辆持续满足解决生命冲突问题的技术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命冲突 车路云一体化 自动驾驶 正当化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 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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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减持“慢走规则”:争议辨析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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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福兴 李伊凝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4-86,共13页
合理适用“慢走规则”是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慢走规则”在资本市场监管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在适用范围、信息披露、计算方式和豁免限制四个方面对“慢走规则”进行优化。在适用范围方面,... 合理适用“慢走规则”是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慢走规则”在资本市场监管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在适用范围、信息披露、计算方式和豁免限制四个方面对“慢走规则”进行优化。在适用范围方面,应确立适用“慢走规则”的前提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和协议转让等主动交易方式,而行政划转、法院裁判等被动转让,已有临时公告制度对其加以规制,不应受到“慢走规则”约束。在信息披露方面,可考虑建立披露义务替代规则,规定临时公告可以而定期报告则不能免除“慢走规则”披露义务,且“慢走规则”不能剔除临时公告披露内容。在计算方式方面,基于“刻度说”的“慢走规则”容易理解、便于操作,更符合我国资本市场推行审慎监管的改革方向。在豁免限制方面,严格的“慢走规则”会削弱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从事大额股票交易的意愿,适当对机构投资者豁免运用“慢走规则”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票市场 投资者保护 大股东减持 慢走规则 幅度说 刻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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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规范合宪性审查的程序类型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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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9-38,共10页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抽象规范审查 具体规范审查 宪法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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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师组织协助义务框架中的客观归责与信赖原则 被引量:5
5
作者 刘跃挺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96-101,共6页
客观归责如何在医师组织协助义务框架中得以适用,是困扰刑法理论及其实务的一道难题。在组织医疗分工行为中,为防止医师及其辅助人员出现技术性瑕疵之危险,医师必须有效履行组织与协调义务。若没有组织分工与彼此协调,而病人因此出现危... 客观归责如何在医师组织协助义务框架中得以适用,是困扰刑法理论及其实务的一道难题。在组织医疗分工行为中,为防止医师及其辅助人员出现技术性瑕疵之危险,医师必须有效履行组织与协调义务。若没有组织分工与彼此协调,而病人因此出现危害结果,相关医师就无法主张信赖原则并以此排除其行为客观归责之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师 医疗过失 信赖原则 社会分工 客观归责 共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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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筹措的现代化 被引量:3
6
作者 何旺翔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88-92,共5页
2008年德国对其《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通过对隐性实物出资、往返出资等这些旧的规定及判例体系的改革,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资本制度的引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被大大提高了,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 2008年德国对其《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通过对隐性实物出资、往返出资等这些旧的规定及判例体系的改革,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资本制度的引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被大大提高了,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改革 资本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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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刑法中信赖原则法理之适用——以组织型医疗过失犯罪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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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跃挺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5期108-117,共10页
判断信赖原则如何具体地在组织型医疗体系中得以适用,这是困扰刑法理论及其实务的一道难题。论题从自由执业医师之间以及医院各科医师中的归责评价与信赖原则适用判断出发,对处于水平分工与垂直分工中不同医师之间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况予... 判断信赖原则如何具体地在组织型医疗体系中得以适用,这是困扰刑法理论及其实务的一道难题。论题从自由执业医师之间以及医院各科医师中的归责评价与信赖原则适用判断出发,对处于水平分工与垂直分工中不同医师之间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况予以分析,并结合涉医刑事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相关医疗行为之客观注意义务的范畴及具体情况中客观归责之判断与信赖原则之适用的角力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事故 客观归责 信赖原则 注意义务 医疗分工 监督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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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部门宪法的展开——以环境宪法和经济宪法为例 被引量:15
8
作者 张翔 段沁 《人权法学》 2022年第3期51-61,150,151,共13页
部门宪法的建构有助于宪法教义学的本土化。我国宪法规范文本的特殊性、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推进、合宪性控制学理的积累,都为展开中国部门宪法提供了坚实基础。结合部门法的制度和原理以及相应社会部门的实存基本秩序,分领域地对有关国家... 部门宪法的建构有助于宪法教义学的本土化。我国宪法规范文本的特殊性、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推进、合宪性控制学理的积累,都为展开中国部门宪法提供了坚实基础。结合部门法的制度和原理以及相应社会部门的实存基本秩序,分领域地对有关国家目标、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机构等宪法条款进行综合诠释,以更准确、适宜地解释和适用宪法,是部门宪法建构的基本原理和目的。我国的环境宪法以国家目标条款为主要依托,既汲取了环境法的理论沉淀,又回应了部门法的学术争论,通过细致的释义可以实现被寄予环境权的功能期待。我国的经济宪法取向基本经济制度的建构,更贴近实存秩序自身的结构、理念及规律的研究,更注重对非法学知识和法制框架下关键政策方针的摄取与转译。未来部门宪法的发展,应更注重个案的研究累积和对部门法学理的吸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实存秩序 部门法学理 环境宪法 经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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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正当的解释规则抑或对立法者的不当监护? 被引量:29
9
作者 田伟(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5-14,共10页
本文讨论了德国宪法学中的"合宪性解释"原则,尤其是联邦宪法法院对该原则的运用。一方面,合宪性解释已经被确定无疑地适用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另一方面,基于方法论以及立法与司法机关之间职能分工的理由,这一原则又处在... 本文讨论了德国宪法学中的"合宪性解释"原则,尤其是联邦宪法法院对该原则的运用。一方面,合宪性解释已经被确定无疑地适用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另一方面,基于方法论以及立法与司法机关之间职能分工的理由,这一原则又处在学界的讨论之中。由此出发,本文回应了以下问题:这一原则到底意味着什么?它在方法论和宪法上是如何被证成的?其界限何在?又存在哪些替代性方案?在德国之外,合宪性解释原则亦被作为德国宪法学的一项创造而众所周知。本文对德国法中合宪性解释原则适用状况以及德国学界就此相关讨论的分析介绍,旨在为关于这一原则在其他法秩序中的可移植性的争论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法律解释 权力分立 宪法理论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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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客观归责问题的所谓“救援者案件” 被引量:4
10
作者 赫尔穆特·萨茨格 梁奉壮 《中德法学论坛》 CSSCI 2017年第2期218-238,共21页
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表述为二结构的基本公式:(a)行为人创设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危险;(b)该危险转化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并且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结果。客观归责是划分答责领域的关键,“救援者案件”结合了客观归责中自我答责的自陷危... 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表述为二结构的基本公式:(a)行为人创设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危险;(b)该危险转化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并且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结果。客观归责是划分答责领域的关键,“救援者案件”结合了客观归责中自我答责的自陷危险和第三人介入这两种情形。如果有救援义务的第三人介入,那么救援者自我答责的自陷危险原则上并不中断第一引发者和结果之间的归责关系,但是存在例外;对于自愿救援者介入的情形,也应当补充修正性地适用第三人介入时客观归责的一般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归责 救援者案件 自陷危险 自我答责 第三人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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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认罪协商制度的新进发展及评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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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河(译) 《法治社会》 2023年第1期119-126,共8页
德国立法者试图将认罪协商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协调,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该制度本身存在的固有矛盾和弱点,尤其是法院可以不受认罪协商效力拘束的情况下,却期望被告人先提供供述,违反了公正审判原则。被告人不参与达成协商前重要... 德国立法者试图将认罪协商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协调,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该制度本身存在的固有矛盾和弱点,尤其是法院可以不受认罪协商效力拘束的情况下,却期望被告人先提供供述,违反了公正审判原则。被告人不参与达成协商前重要的初步会谈,这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最新实证研究表明,认罪协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情况并不普遍。在协商过程中,司法实务并没有严格遵守立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联邦宪法法院所要求的“透明度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协商法案 透明度规则 实证研究 德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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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标法》的最新修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8
12
作者 孙靖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81-96,共16页
为促进商业发展、解决现实问题,德国于2019年实施了新《德国商标法》,其改革凸显了在平衡权利主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提高商标保护水平的商标制度的本旨。我国《商标法》刚刚完成了第四次修改,此次修订推进了商标领域的法治化... 为促进商业发展、解决现实问题,德国于2019年实施了新《德国商标法》,其改革凸显了在平衡权利主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提高商标保护水平的商标制度的本旨。我国《商标法》刚刚完成了第四次修改,此次修订推进了商标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然而《商标法》的完善和发展不应止步于此,其制度设计需要坚持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形势和现实需求,整体方向也应当不断向商标制度的本旨回归。在这一背景下,新《德国商标法》既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具体的制度构造,例如扩大非传统商标的可注册性、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也展示了发达国家商标制度改革值得我们参考的价值取向,例如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升行政效能等。综上,我国《商标法》下一步修改工作应继续以商标保护为中心,以诚信经营、实现商业繁荣为目的;此外,也要保证《商标法》的表述严谨简洁,并与配套措施充分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商标法》 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非传统商标 恶意注册 合理限制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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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与间接损害 被引量:1
13
作者 迪特尔.梅迪库斯 徐建刚 《财经法学》 2017年第3期63-79,共17页
直接与间接损害之区分,自法律史角度观之,并无明确依据;《德国民法典》亦未接纳此种损害之分类。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对此讨论未曾断绝。此种损害分类,对损害范围之限定,确有实益;但纵览各家之言,就二者区分之标准,并无共识。《德国民法... 直接与间接损害之区分,自法律史角度观之,并无明确依据;《德国民法典》亦未接纳此种损害之分类。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对此讨论未曾断绝。此种损害分类,对损害范围之限定,确有实益;但纵览各家之言,就二者区分之标准,并无共识。《德国民法典》就直接与间接之文义区分,多以行为人为依据,难以直接适用于损害情形。学说与司法实践之理解,则以"紧密性"作为主要标准。对于结果损害及假设因果关系等诸多案型,均未提供妥适解决方法。就此,应回溯至普鲁士一般邦法,以损害产生时间因素作为直接与间接损害区分之主要依据。然损害本身具有规范之属性;直接与间接损害之区分,虽可为损害范围之限定提供有益思考,却非一劳永逸之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类型 直接损害 间接损害 损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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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法确证 被引量:28
14
作者 克劳斯.罗克辛 王德政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31-138,共8页
德国刑法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根据是二元的正当防卫概念,即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和社会权利的法确证原则,但此概念当前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对。正当防卫的根据之一是个人保护原则。在此语境中,该理论也有助于法确证,亦即减少不法侵害的一般... 德国刑法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根据是二元的正当防卫概念,即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和社会权利的法确证原则,但此概念当前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对。正当防卫的根据之一是个人保护原则。在此语境中,该理论也有助于法确证,亦即减少不法侵害的一般预防目的和社会和平秩序的维护。对正当防卫权进行社会伦理限制的根据是法确证利益的削弱,法确证原则由此获得了不同于个人保护原则的独立意义。以此方式,保护利益的超越被设定了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个人保护原则 法确证原则 法确证利益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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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理论与新形式犯罪类型 被引量:28
15
作者 唐志威(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138-145,共8页
传统观点通过需罚性等级将犯罪分为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这样的分类和法益理论是直接相关的。但是,在交通犯罪以及环境污染犯罪等领域内,新的刑事立法修正了这样的犯罪三分观点,学界不得不承认适格犯、累积犯、预备犯以及无... 传统观点通过需罚性等级将犯罪分为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这样的分类和法益理论是直接相关的。但是,在交通犯罪以及环境污染犯罪等领域内,新的刑事立法修正了这样的犯罪三分观点,学界不得不承认适格犯、累积犯、预备犯以及无法益犯等新形式犯罪类型。这种犯罪类型的不断扩张会导致刑法批评的稀释以及刑法分析的细致化,但是这种犯罪类型学的扩张随之也会使法益理论变得越来越不确定以及导致不得不承认更多混合形式的犯罪类型等问题,这些问题冲击了犯罪类型学原有的规范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犯罪类型 适格犯 累积犯 预备犯 无法益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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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创新责任:在严格责任、过失与容许风险之间 被引量:21
16
作者 唐志威(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2年第3期48-61,共14页
技术的革新会引发法律的革新。当前,有四种能够解释刑法数字革新的方案,即重塑人的自我画像、作为法(律)媒介的技术、作为法(律)的技术以及“规范的现实领域”的变迁。数字化与技术创新也会对刑法责任的构造产生深刻影响。以人工智能系... 技术的革新会引发法律的革新。当前,有四种能够解释刑法数字革新的方案,即重塑人的自我画像、作为法(律)媒介的技术、作为法(律)的技术以及“规范的现实领域”的变迁。数字化与技术创新也会对刑法责任的构造产生深刻影响。以人工智能系统为例,刑法中提出了四种创新责任的基本模式,即机器人刑法、严格责任、危险刑法与过失。对于人工智能所诱发的损害,刑法恰当的应对不在于将责任转嫁给机器,也不是引入不考虑过错的严格责任。相反,过失责任仍然是刑法创新责任的恰当基本模式。只有先理解技术的革新潜力,才能回答刑法应作出何种适当的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过失责任 容许风险 严格责任 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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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同意撤回与个人数据对价化 被引量:15
17
作者 傅雪婷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5期16-36,共21页
数据主体享有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权,可随时撤回个人信息同意。这对个人数据对价化交易带来了巨大冲击,不仅有违合同严守原则,超出了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必要限度,还将导致“数据寻宝游戏”和对个人信息权益的超额保护。从长远来看,任意... 数据主体享有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权,可随时撤回个人信息同意。这对个人数据对价化交易带来了巨大冲击,不仅有违合同严守原则,超出了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必要限度,还将导致“数据寻宝游戏”和对个人信息权益的超额保护。从长远来看,任意撤回也不利于个人分享数据的经济价值和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模式及任意撤回限制论均不足以回应任意撤回规则带来的挑战,应当运用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将个人信息同意与合同相分离。个人信息同意被撤回的,“数据换给付”合同仍然有效,处理者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主张履行不能,亦可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规则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合同解除与否,数据主体和处理者的返还义务各不相同;撤回构成欺诈、权利滥用及“不合时宜”的,数据主体对处理者负有损害赔偿义务,同时,同意的撤回亦不排除个人对撤回前已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同意 任意撤回 个人数据对价化 合同 数据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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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的形式构成及其“成分”分析——以德国法教义学为视角 被引量:6
18
作者 李剑 《交大法学》 CSSCI 2018年第3期17-31,共15页
判例作为法律适用经验的原初形态,既是法律实践的直接经验来源,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通过对德国成熟的判例文本之形式构成和实质内容进行定位分析,能为我们厘清判例这种"混合物"的不同成分,进而明确这些"成分"... 判例作为法律适用经验的原初形态,既是法律实践的直接经验来源,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通过对德国成熟的判例文本之形式构成和实质内容进行定位分析,能为我们厘清判例这种"混合物"的不同成分,进而明确这些"成分"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的功能与作用。依据德国法的特点,这些成分可以以"法教义学"为标准划分为"法教义学成分"与"非法教义学成分"。一方面弄清判例中的"法教义学成分"是我们应该着力的重点,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非法教义学成分"。因为这些"非法教义学成分"有可能通过"教义学化"而被转化为法教义学因素。比如"法政策"因素,它在公法判例中的积极作用随处可见。所以对判例的成分分析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适用情景来具体讨论,从而规整出经验性的有效的分析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判例 法教义学 法政策学 成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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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宪性审查决定的普遍约束性及其限度 被引量:4
19
作者 段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7-108,共1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混合权力主体,兼享释宪权和立法权。其作出的合宪性审查决定是行使宪法明确赋予的释宪权的结果,包含了宪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性,不同于普通的立法和决定。但是对于同样享有涉宪性权力的全国人大而言,审查决定仅约束...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混合权力主体,兼享释宪权和立法权。其作出的合宪性审查决定是行使宪法明确赋予的释宪权的结果,包含了宪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性,不同于普通的立法和决定。但是对于同样享有涉宪性权力的全国人大而言,审查决定仅约束其立法活动,不约束其通过行使修宪权而进行的宪法监督。对于常委会自身而言,审查决定除非在实质确定力的范围内遮断后来的审查申请,否则不以先例的方式排除常委会修正有关宪法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本身的至上地位,保持宪法规范的生机活力,保留最优化宪法解释的可能。这种有限度的普遍约束性,有利于协调合宪性审查和民主立法这两种释宪场域间的张力,使合宪性审查决定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从而形成稳定而又具弹性的宪法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普遍约束性 实质确定力 宪法解释 涉宪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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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侵害与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以德国民法典第324条为参照 被引量:9
20
作者 刘毅强 《东方法学》 2012年第3期87-94,共8页
附随义务问题的研究随着德国"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出现而日益受到民法学者的重视。我国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但遗憾的是,多数研究只是局限于是否应该在肯定附随义务侵害下,合同主体可以进行合同解除这一层面。... 附随义务问题的研究随着德国"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出现而日益受到民法学者的重视。我国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但遗憾的是,多数研究只是局限于是否应该在肯定附随义务侵害下,合同主体可以进行合同解除这一层面。除此之外,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和展开的并不多。因此,在总结和研究德国民法相关立法和学理的基础上,着重于深入分析附随义务侵害发生后,合同解除的适用空间以及所可能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期望可以对我国附随义务理论体系的建立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开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随义务 完整性利益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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